[發明專利]一種防治露天轉地下開采過渡期井下水患的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027233.0 | 申請日: | 2014-01-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790587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5-14 |
| 發明(設計)人: | 王運敏;孫麗軍;汪為平;章林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鋼集團馬鞍山礦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21C41/18 | 分類號: | E21C41/18 |
| 代理公司: | 馬鞍山市金橋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34111 | 代理人: | 常前發 |
| 地址: | 243000 安徽省***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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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防治 露天 地下開采 過渡期 井下 水患 方法 | ||
1.?一種防治露天轉地下開采過渡期井下水患的方法,將礦山開采階段分為露天開采階段(1)、露天轉地下過渡階段(2)、地下開采階段(3),其特征在于在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1)將所述的露天轉地下過渡階段(2)再劃分為銜接生產中段(4)、應急中段(5),應急中段(5)位于銜接生產中段(4)的下部;在露天開采階段(1)進入末期時,開始建設地下開拓系統,該地下開拓系統僅建設至銜接生產中段(4)即可,完全轉入地下開采階段(3)的系統,可以在銜接生產中段(4)生產過程中完成;所述的銜接生產中段(4)通過銜接中段開拓平巷(15)與主井貫通;在銜接生產中段(4)靠近主井的側下部建設輔助系統,銜接中段開拓平巷(15)通過輔助系統的盲斜井(11)或盲豎井、應急中段開拓平巷(16)與應急中段(5)貫通;
2)在應急中段(5)內,均勻劃分礦房(13)和礦柱(14),并布置采準工程,先回采礦房(13)下層礦體,礦柱(14)暫不開采,待露天轉地下過渡階段(2)中的銜接生產中段(4)開采結束后,再回采礦柱(14);
?3)在礦房(13)內,開鑿向上泄水井(6)與銜接生產中段(4)溝通,然后在礦房(13)的端部開鑿切割井和切割巷作為回采時的補償空間,在鑿巖巷(7)內鉆鑿上向扇形炮孔回采下層礦體,采下礦體經出礦巷(9)運出;應急中段(5)內多個礦房(13)回采結束后,本中段即形成了突水期間井下雨水的貯存場所,在輔助系統的應急中段開拓平巷(16)中安設密閉防水門(10);
4)當暴雨季節來臨時,雨水經貫通渠道涌入銜接生產中段(4),然后經泄水井(6)流入應急中段(5);銜接生產中段(4)回采結束后,地下開采開拓系統基本也已完成,此時可以將應急中段(5)內雨水通過泄水井(12)、地下開采階段開拓平巷(17)逐量流入下設的主水倉,然后經水泵排至地表安全地段。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防治露天轉地下開采過渡期井下水患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露天轉地下過渡階段(2)的高度為100m~120m,銜接生產中段(4)的高度為60m~80m;所述的礦房(12)、礦柱(13)寬度為14?m~16?m;所述的先回采礦房(13)下層礦體的高度為19?m~21?m.。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種防治露天轉地下開采過渡期井下水患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露天轉地下過渡階段(2)中的應急中段(5)的尺寸為40m,礦房(12)、礦柱(13)寬度15m,所述的先回采礦房(12)下層礦體的高度為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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