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的控制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016256.1 | 申請日: | 2014-01-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047744B | 公開(公告)日: | 2017-01-04 |
| 發明(設計)人: | 沖秀行;伊帳田利昭 | 申請(專利權)人: | 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F02D29/00 | 分類號: | F02D29/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27 | 代理人: | 李輝,黃綸偉 |
| 地址: | 暫無信息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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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控制 裝置 | ||
1.一種車輛的控制裝置,所述車輛具有內燃機、自動變速器以及被設置在所述內燃機的輸出軸與所述自動變速器的輸入軸之間的傳遞機構,并經由所述傳遞機構和自動變速器將所述內燃機的輸出傳遞到驅動輪,由此該車輛被驅動,
該控制裝置的特征在于,其具有:
目標轉速計算單元,其根據所述車輛的運轉狀態,計算所述內燃機的目標轉速;
變速控制單元,其變更所述自動變速器的變速比,使得所述內燃機的輸出軸的轉速接近所述目標轉速;
燃料供應停止單元,其在所述車輛減速時規定的燃料供應停止條件成立的情況下,停止對所述內燃機的燃料供應;
預測單元,其在所述車輛減速時,在所述規定的燃料供應停止條件成立之前,根據所述目標轉速預測在所述規定的燃料供應停止條件成立時執行的燃料供應停止是否是其執行期間短的規定的短時間停止;以及
禁止單元,其在通過該預測單元預測為所述燃料供應停止是所述規定的短時間停止時,禁止所述燃料供應停止。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預測單元具有根據所述車輛的運轉狀態來計算恢復轉速的恢復轉速計算單元,所述恢復轉速是用于判定所述燃料供應停止的結束正時的所述內燃機轉速的閾值,
在所述車輛減速時,且在所述規定的燃料供應停止條件成立之前,在所述目標轉速為所述恢復轉速以下的情況下,所述預測單元預測為所述燃料供應停止是所述規定的短時間停止。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傳遞機構是具有接合機構的液力偶合器,
所述自動變速器構成為,能夠在所述駕駛者選擇變速檔的手動變速模式和通常的自動變速模式下進行工作,
所述預測單元具有急減速狀態判定單元,該急減速狀態判定單元判定所述內燃機轉速的下降速度高的規定的急減速狀態,
在所述車輛減速時,且在所述規定的燃料供應停止條件成立之前,在所述目標轉速高于所述恢復轉速的情況下,所述預測單元根據所述內燃機是否處于所述規定的急減速狀態來進行所述預測,
所述急減速狀態判定單元使用與所述自動變速器的工作模式對應的不同的判定條件,來判定所述規定的急減速狀態。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自動變速器以所述自動變速模式進行工作的情況下,在所述接合機構處于非接合狀態時,所述急減速狀態判定單元判定為所述內燃機處于所述規定的急減速狀態。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自動變速器以所述手動變速模式進行工作的情況下,在所選擇的變速檔為相對于規定的變速檔處于高速側的變速檔、且所述接合機構處于非接合狀態時,所述急減速狀態判定單元判定為所述內燃機處于所述規定的急減速狀態。
6.根據權利要求3~5中的任意一項所述的車輛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輛的控制裝置還具有:
轉速上升控制單元,其在所述接合機構發生故障而處于非接合狀態時或者在所述自動變速器發生故障且所述接合機構處于非接合狀態時,控制所述自動變速器,使得所述自動變速器的輸入軸轉速上升;以及
故障處理單元,其在所述轉速上升控制單元進行工作時,進行控制,使得不進行所述禁止單元對所述燃料供應停止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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