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可穿戴電子設備上的光學傳感器的放置在審
| 申請號: | 201380070241.7 | 申請日: | 2013-11-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919389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9-16 |
| 發明(設計)人: | P.米斯特里;S.薩迪;C.D.奧米勒;C.韋;L.姚 | 申請(專利權)人: | 三星電子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6F3/00 | 分類號: | G06F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邵亞麗;金玉潔 |
| 地址: | 韓國*** | 國省代碼: | 韓國;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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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穿戴 電子設備 光學 傳感器 放置 | ||
1.一種可穿戴設備,包括:
主體,其包括觸摸敏感顯示器;
耦合到所述主體的配帶;以及
光學傳感器,該光學傳感器被放置在所述配帶上或所述配帶中,使得在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上顯示的物體的圖像是可觀看的,同時所述物體也是可觀看的,而所述可穿戴設備不阻擋對所述物體的觀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
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具有視錐;并且
所述光學傳感器具有視角并且在所述設備被固著到人時被定向為在所述光學傳感器的視角的中心與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的視錐的中心之間形成角度,所述角度使得該人能夠從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的視錐內觀看所述設備并且不被所述設備阻擋地觀看在所述光學傳感器的視角內的物體。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可操作來:
通過所述光學傳感器捕捉以下各項的圖像:
所述物體;以及
在所述光學傳感器的視角內的所述人的手的至少一部分;
在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上呈現由所述光學傳感器捕捉到的所述物體的圖像;以及
將所述手的所述部分的圖像作為所述人與所述物體的圖像交互的輸入來加以處理。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將所述手的所述部分的圖像作為輸入來加以處理包括:
至少部分識別所述物體;
訪問關于所述物體的信息;以及
在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上顯示所述信息中的至少一些。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光學傳感器包括相機。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設備,還包括深度傳感器。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深度傳感器包括光學深度傳感器。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可操作來:
在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上呈現由所述光學傳感器捕捉到的所述物體的圖像;
通過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接收人與所述圖像交互的輸入;以及
處理所述輸入。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輸入包括所述人在所述物體的圖像上或該圖像附近觸摸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處理所述輸入包括:
至少部分識別所述物體;
訪問關于所述物體的信息;以及
在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上顯示所述信息中的至少一些。
11.一種可穿戴設備,包括:
主體,其包括觸摸敏感顯示器;
耦合到所述主體的光學傳感器;以及
用于以如下方式容納所述光學傳感器的裝置:使得在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上顯示的物體的圖像是可觀看的,同時所述物體也是可觀看的,而所述可穿戴設備不阻擋對所述物體的觀看。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
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具有視錐;并且
所述光學傳感器具有視角并且在所述設備被固著到人時被定向為在所述光學傳感器的視角的中心與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的視錐的中心之間形成角度,所述角度使得該人能夠從所述觸摸敏感顯示器的視錐內觀看所述設備并且不被所述設備阻擋地觀看在所述光學傳感器的視角內的物體。
13.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可穿戴設備,還包括:
用于捕捉以下各項的圖像的裝置:
所述物體;以及
在所述光學傳感器的視角內的所述人的手的至少一部分;
用于呈現捕捉到的所述物體的圖像的裝置;以及
用于將所述手的所述部分的圖像作為所述人與所述物體的圖像交互的輸入來加以處理的裝置。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用于將所述手的所述部分的圖像作為輸入來加以處理的裝置包括:
用于至少部分識別所述物體的裝置;
用于訪問關于所述物體的信息的裝置;以及
用于顯示所述信息中的至少一些的裝置。
15.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光學傳感器包括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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