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保留強度的制品有效
| 申請號: | 201380064857.3 | 申請日: | 2013-10-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392628B | 公開(公告)日: | 2018-08-03 |
| 發明(設計)人: | H·B·德克爾;S·D·哈特;胡廣立;F·李;J·J·普萊斯;C·K·薩哈 | 申請(專利權)人: | 康寧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32B17/10 | 分類號: | B32B17/10;C03C17/34;C03C17/42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項丹;沙永生 |
| 地址: | 美國***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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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保留 強度 制品 | ||
1.一種制品,其包括:
玻璃基材,其具有相對主表面和大于或等于0.5%的第一平均斷裂應變以及100um至5mm的厚度;
布置在基材的第一主表面上并與其直接接觸的包含聚酰亞胺的裂紋減緩層,該層的厚度是0.04-0.5um;
布置在所述裂紋減緩層上并與其直接接觸的具有第二平均斷裂應變的膜,所述第二平均斷裂應變小于所述第一平均斷裂應變,
其中,所述裂紋減緩層防止所述膜或所述玻璃基材中的一個引發的裂紋橋接到所述膜或所述玻璃基材中的另一個,以及
其中,所述裂紋減緩層具有第三平均斷裂應變,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平均斷裂應變小于所述第一平均斷裂應變和所述第三平均斷裂應變。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平均斷裂應變大于選自下組的量:0.7%、1.0%、1.5%或2%。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所述制品的平均撓曲強度比包括所述玻璃基材和所述膜但是不包括所述裂紋減緩層的制品的平均撓曲強度更大。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所述制品還包括選自光學性質、電學性質和機械性質的功能性質的至少兩個功能性質,其中,所述至少兩個功能性質相對于包括所述玻璃基材和所述膜但是不包括所述裂紋減緩層的制品相比得到維持或改進。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包括第一厚度,以及其中,所述裂紋減緩層包括第二厚度,所述第二厚度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一厚度的約10倍。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裂紋減緩層具有第一臨界應變能釋放率,即GIC=KIC2/E,其大于或等于0.1kJ/m2,并且其中,所述膜具有第二臨界應變能釋放率,即GIC=KIC2/E,其小于0.1kJ/m2。
7.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裂紋減緩層展現以下一種或多種:小于500MPa的屈服應力和小于或等于30GPa的模量。
8.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展現以下一種或多種:大于或等于25GPa的模量和大于或等于1.75GPa的硬度。
9.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包括選自下組的一種或多種功能性質:光學性質、電學性質和機械性質,并且其中,當在所述玻璃基材和所述膜之間布置所述裂紋減緩層時,所述膜基本保留所述功能性質。
10.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基材經過化學強化,并且具有大于500MPa的表面壓縮應力和大于15μm的壓縮層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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