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在計劃接受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的患者中對非ST抬高型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進行治療的奧米沙班無效
| 申請號: | 201380056174.3 | 申請日: | 2013-08-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755080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7-01 |
| 發明(設計)人: | C·高丁;A·莫尤賽夫 | 申請(專利權)人: | 賽諾菲 |
| 主分類號: | A61K31/4409 | 分類號: | A61K31/4409;A61P9/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嘉元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11484 | 代理人: | 陳靜 |
| 地址: | 法國*** | 國省代碼: | 法國;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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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計劃 接受 冠狀動脈 旁路 移植 患者 st 抬高 急性 綜合征 進行 治療 奧米沙班 | ||
1.(2R,3R)-2-(3-甲脒基-芐基)-3-[4-(1-氧基-吡啶-4-基)苯甲酰基氨基]-丁酸甲酯或其藥用鹽,其用于在計劃接受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的患者中治療非ST抬高型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
2.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對所述患者的所述治療包括以下步驟:
(a)給藥(2R,3R)-2-(3-甲脒基-芐基)-3-[4-(1-氧基-吡啶-4-基)苯甲酰基氨基]-丁酸甲酯或其藥用鹽;和
(b)在進行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前停止(2R,3R)-2-(3-甲脒基-芐基)-3-[4-(1-氧基-吡啶-4-基)苯甲酰基氨基]-丁酸甲酯或其藥用鹽的給藥。
3.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用鹽為鹽酸鹽。
4.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待治療的所述患者患有非ST抬高型心肌梗塞。
5.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非ST抬高型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為非ST抬高型心肌梗塞。
6.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在步驟(b)中在進行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前至少3小時停止(2R,3R)-2-(3-甲脒基-芐基)-3-[4-(1-氧基-吡啶-4-基)苯甲酰基氨基]-丁酸甲酯或其藥用鹽的給藥。
7.權利要求6的用途,其中在步驟(b)中在進行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前3小時至6小時停止(2R,3R)-2-(3-甲脒基-芐基)-3-[4-(1-氧基-吡啶-4-基)苯甲酰基氨基]-丁酸甲酯或其藥用鹽的給藥。
8.權利要求7的用途,其中在步驟(b)中在進行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前6小時停止給藥。
9.權利要求7的用途,其中在步驟(b)中在進行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前多于6小時停止給藥。
10.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2R,3R)-2-(3-甲脒基-芐基)-3-[4-(1-氧基-吡啶-4-基)苯甲酰基氨基]-丁酸甲酯或其藥用鹽的給藥為0.10mg/kg體重/h至0.14mg/kg體重/h的輸注給藥形式。
11.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2R,3R)-2-(3-甲脒基-芐基)-3-[4-(1-氧基-吡啶-4-基)苯甲酰基氨基]-丁酸甲酯或其藥用鹽的給藥為約0.08mg/kg體重的推注給藥形式。
12.權利要求10和11的用途,其中(2R,3R)-2-(3-甲脒基-芐基)-3-[4-(1-氧基-吡啶-4-基)苯甲酰基氨基]-丁酸甲酯或其藥用鹽的給藥先后為約0.08mg/kg體重的i.v.推注給藥形式和接近0.1mg/kg體重/h的輸注給藥形式。
13.權利要求10和11的用途,其中(2R,3R)-2-(3-甲脒基-芐基)-3-[4-(1-氧基-吡啶-4-基)苯甲酰基氨基]-丁酸甲酯或其藥用鹽的給藥先后為約0.08mg/kg體重的i.v.推注給藥形式和接近0.14mg/kg體重/h的輸注給藥形式。
14.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的年齡為至少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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