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情景感知避撞裝置及包含該避撞裝置的避撞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1380053027.0 | 申請日: | 2013-10-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885136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9-02 |
| 發明(設計)人: | 瑟奇·克羅托;亞歷山大·比伊斯特;亞歷山大·切爾溫卡 | 申請(專利權)人: | Newtrax控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8G1/16 | 分類號: | G08G1/16;B60W30/095;E21F11/00;F16P1/00;G08C17/02;H04B7/26 |
| 代理公司: | 北京正理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11257 | 代理人: | 張雪梅 |
| 地址: | 加拿大*** | 國省代碼: | 加拿大;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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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情景 感知 裝置 包含 系統 | ||
1.一種避撞裝置,包括:
a)處理單元;
b)包括天線的收發器,所述收發器與所述處理單元通信并且能夠與通信范圍內的其它避撞裝置建立無線通信以傳送和/或接收逼近警告;
c)與所述處理單元通信的用戶界面;
d)與所述處理單元通信的至少一個情景感知機構,所述至少一個情景感知機構被配置為檢測所述避撞裝置所在的情景以及向所述處理單元傳送與檢測到的情景相關的數據;
其中所述處理單元被操作以1)如果所述處理單元確定檢測到的情景是非危險的,禁用向至少一些裝置傳送逼近警告,2)如果所述處理單元確定檢測到的情景是危險的,致使向至少一些裝置傳送常規的逼近警告,或者3)如果所述處理單元確定檢測到的情景是極其危險的,致使向至少一些裝置傳送與常規的逼近警告不同的緊急逼近警告。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裝置被配置為安裝在車輛上。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至少一個情景感知機構包括被配置為確定所述車輛的至少一個操作參數的車輛接口。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車輛的所述至少一個操作參數包括所述車輛的燈的操作狀態、油壓狀態或點火狀態。
5.如權利要求2-4中任一項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至少一個情景感知機構包括安裝在所述車輛頂部的紅外接收器,所述紅外接收器被配置為用于檢測由紅外發射器傳送的編碼的紅外信號。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裝置被配置為安裝在人身上。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至少一個情景感知機構包括位于人身上的紅外接收器,所述紅外接收器被配置為用于檢測由紅外發射器傳送的編碼的紅外信號。
8.如權利要求6或7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至少一個情景感知機構包括壓力傳感器。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壓力傳感器位于人的鞋內。
10.如權利要求6-9中任一項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至少一個情景感知機構包括運動檢測器。
11.如權利要求6-10中任一項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至少一個情景感知機構包括緊急接口。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緊急接口為一對按鈕。
13.如權利要求6-12中任一項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避撞裝置被集成到帽燈中,所述帽燈包括操作時與帽燈控制器連接的燈。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至少一個情景感知機構包括帽燈控制器接口,所述帽燈控制器接口被配置為用于檢測所述燈的操作狀態。
15.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避撞裝置,其中所述至少一個情景感知機構包括帽燈充電器接口,所述帽燈充電器接口被配置為用于檢測帽燈的充電狀態。
16.一種避撞系統,包括安裝于車輛、人和障礙物的多個避撞裝置,障礙物避撞裝置被配置為用于向通信范圍內的車輛避撞裝置傳送逼近警告,人員避撞裝置被配置為用于向通信范圍內的車輛避撞裝置傳送逼近警告,以及車輛避撞裝置被配置為用于向通信范圍內的其它車輛避撞裝置和人員避撞裝置傳送逼近警告;
其中每一個車輛和人員避撞裝置包括至少一個情景感知機構,所述至少一個情景感知機構被配置為檢測所述避撞裝置所在的情景;以及
其中每一個所述車輛和人員避撞裝置被操作以1)如果所述避撞裝置確定檢測到的情景是非危險的,禁用傳送逼近警告,2)如果所述避撞裝置確定檢測到的情景是危險的,致使傳送常規的逼近警告,或者3)如果所述避撞裝置確定檢測到的情景是極其危險的,致使傳送與常規的逼近警告不同的緊急逼近警告。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避撞系統,其中所述車輛避撞裝置的所述至少一個情景感知機構包括被配置為用于確定所述車輛的至少一個操作參數的車輛接口。
18.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避撞系統,其中所述車輛的所述至少一個操作參數包括所述車輛的燈的操作狀態、油壓狀態或點火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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