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木質纖維素類生物質的酶的生產在審
| 申請號: | 201380043910.1 | 申請日: | 2013-06-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640995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5-20 |
| 發明(設計)人: | 斯特凡諾·帕拉維斯;勞拉·沃帕提;奇亞拉·焦爾切利;埃莉薩·拉卡尼;皮耶羅·奧托內洛;弗朗西斯科·凱爾基 | 申請(專利權)人: | 比奧康泰斯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C12P21/00 | 分類號: | C12P2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11332 | 代理人: | 鞏克棟;楊生平 |
| 地址: | 意大利*** | 國省代碼: | 意大利;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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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木質 纖維素 生物 生產 | ||
1.一種從宿主細胞產生至少第一酶的工藝,其中所述第一酶能水解第一經預處理的木質纖維素類生物質,
所述工藝包含培養所述宿主細胞一段培養時間,以產生至少所述第一酶的步驟,其中
所述宿主細胞的培養發生在含宿主細胞、水和固體組合物的糖耗盡的培養環境中,所述固體組合物包含所述固體組合物的復合糖和所述固體組合物的木質素,其中
a)所述固體組合物由第二經預處理的木質纖維素類生物質獲得,包含所述第二經預處理的木質纖維素類生物質的復合糖和所述第二經預處理的木質纖維素類生物質的木質素;
和
b)所述固體組合物中所述復合糖的總量與所述木質素的總量的比值小于所述第二經預處理的木質纖維素類生物質中所述復合糖的總量與所述木質素的總量的比值。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工藝,其中所述培養在單糖耗盡的條件下進行部分培養時間,所述單糖耗盡的條件具有以干態計所述糖耗盡的培養環境的0-10wt%的量的添加的單糖或單糖類,所述部分培養時間為至少50%的所述培養時間。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工藝,其中所述固體組合物通過含下面步驟的過程由所述第二經預處理的木質纖維素類生物質得到:
a)在水解催化劑存在下水解至少部分第二經預處理的木質纖維素類生物質,以產生含所述固體組合物和水及水溶性糖的溶液的經水解的組合物;和
b)從所述經水解的組合物中去除至少50%的水及水溶性糖的溶液。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工藝,其中通過至少一種包含在由傾析、沉降、離心、過濾、壓濾和洗滌的組成的組中的方法實施所述水及水溶性糖的溶液的去除。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工藝,其中所述固體組合物通過含下面步驟的過程由所述第二經預處理的木質纖維素類生物質得到:
a)在水解催化劑存在下水解至少部分第二經預處理的木質纖維素類生物質,以產生含復合糖和木質素和水及水溶性糖的溶液的經水解的組合物;和
b)轉化所述經水解的組合物中的至少部分水溶性糖以產生含至少一種糖衍生產物的經轉化的組合物,和所述固體組合物;
c)去除部分所述至少一種糖衍生產物。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工藝,其中通過選自由傾析、沉降、離心、過濾、壓濾、洗滌、蒸發和蒸餾組成的組的至少一種方法實施部分所述至少一種糖衍生產物的去除。
7.根據權利要求3-6任一項所述工藝,其中所述水解催化劑含第二酶或酶混合物。
8.根據權利要求3-6任一項所述工藝,其中所述水解催化劑選自由氫離子、有機酸和無機酸組成的組。
9.根據權利要求5-8任一項所述工藝,其中所述經水解的組合物的轉化包含發酵。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工藝,其中所述至少一種糖衍生產物包含乙醇。
11.根據權利要求2-10任一項所述工藝,其中在單糖耗盡的條件下的所述部分培養時間選自由至少75%的培養時間、至少85%的培養時間、至少90%的培養時間、至少95%的培養時間、至少98%的培養時間組成的組。
12.根據權利要求2-10任一項所述工藝,其中在糖饑餓的條件下的所述部分培養時間與所述培養時間相同。
13.根據權利要求2-12任一項所述工藝,其中添加的單糖或糖類的量以干態計在所述糖耗盡的培養環境的0-5wt%、0-2.5wt%、0-2.0wt%、0–1.0wt%的范圍內。
14.根據權利要求2-12任一項所述工藝,其中在所述糖耗盡的培養環境中無添加的單糖。
15.根據權利要求1-14任一項所述工藝,其中至少第一酶通過將所述糖耗盡的培養環境分離為含至少部分量的第一酶的至少一種收獲的組合物和含至少部分量的固體組合物的固體殘留物的耗盡的組合物而得到。
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工藝,其中耗盡的組合物中的復合糖的總量以干態計以選自由0–30wt%、0-20wt%、0-15wt%、0-10wt%、0-7.5wt%、0-5wt%、0-2.5wt%組成的組的范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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