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腫瘤診斷和治療的組合物和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380025032.0 | 申請日: | 2013-03-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284677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1-14 |
| 發明(設計)人: | S·貝克特;M·黑曾;J-A·S·洪戈;J·R·朱努圖拉;I·霍澤爾;Y·尚;S-F·于 | 申請(專利權)人: | 霍夫曼-拉羅奇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9/395 | 分類號: | A61K39/39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坤瑞律師事務所 11494 | 代理人: | 封新琴 |
| 地址: | 瑞士*** | 國省代碼: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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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腫瘤 診斷 治療 組合 方法 | ||
1.分離的抗體,其包含至少一種選自下組的CDR序列:
(a)SEQ?ID?NO:4-10任一的CDR-L1序列;
(b)SEQ?ID?NO:11-16任一的CDR-L2序列;
(c)SEQ?ID?NO:17-24任一的CDR-L3序列;
(d)SEQ?ID?NO:25-32或67任一的CDR-H1序列;
(e)SEQ?ID?NO:33-40或68任一的CDR-H2序列;和
(f)SEQ?ID?NO:41-48或69-73任一的CDR-H3序列。
2.權利要求1的抗體,其是抗體片段。
3.權利要求1的抗體,其是嵌合或人源化抗體。
4.權利要求1的抗體,其與生長抑制劑偶聯。
5.權利要求1的抗體,其與細胞毒劑偶聯。
6.權利要求5的抗體,其中所述細胞毒劑選自毒素、抗生素、放射性同位素和溶核酶。
7.權利要求5的抗體,其中所述細胞毒劑是毒素。
8.權利要求7的抗體,其中所述毒素選自美登木素生物堿、加利車霉素和auristatin。
9.權利要求8的抗體,其中所述毒素是auristatin。
10.權利要求1的抗體,其在細菌中產生。
11.權利要求1的抗體,其在CHO細胞中產生。
12.權利要求1的抗體,其誘導其所結合的細胞死亡。
13.權利要求12的抗體,其中所述細胞是乳腺癌細胞。
14.權利要求12的抗體,其中所述細胞是肺癌細胞。
15.權利要求1的抗體,其被可檢測地標記。
16.分離的抗體,其包含VH序列和VL序列,其中所述VL序列為SEQ?ID?NO:49-57或74所示任何VL序列。
17.權利要求16的分離的抗體,其中所述VH序列為SEQ?ID?NO:58-66或75-79所示任何VH序列。
18.權利要求17的分離的抗體,其中所述VL序列為SEQ?ID?NO:49且所述VH序列為SEQ?ID?NO:58。
19.權利要求17的分離的抗體,其中所述VL序列為SEQ?ID?NO:50且所述VH序列為SEQ?ID?NO:59。
20.權利要求17的分離的抗體,其中所述VL序列為SEQ?ID?NO:51且所述VH序列為SEQ?ID?NO:60。
21.權利要求17的分離的抗體,其中所述VL序列為SEQ?ID?NO:52且所述VH序列為SEQ?ID?NO:61。
22.權利要求17的分離的抗體,其中所述VL序列為SEQ?ID?NO:53且所述VH序列為SEQ?ID?NO:62。
23.權利要求17的分離的抗體,其中所述VL序列為SEQ?ID?NO:54且所述VH序列為SEQ?ID?NO:63。
24.權利要求17的分離的抗體,其中所述VL序列為SEQ?ID?NO:55且所述VH序列為SEQ?ID?NO:64。
25.權利要求17的分離的抗體,其中所述VL序列為SEQ?ID?NO:56且所述VH序列為SEQ?ID?NO:65。
26.權利要求17的分離的抗體,其中所述VL序列為SEQ?ID?NO:57且所述VH序列為SEQ?ID?NO:66。
27.細胞,其產生權利要求1的抗體。
28.分離的核酸,其編碼權利要求1的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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