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治療卵巢癌的聯合療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380024869.3 | 申請日: | 2013-03-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334577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2-04 |
| 發明(設計)人: | C.伯納斯科尼;D.波拉格 | 申請(專利權)人: | 霍夫曼-拉羅奇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7K16/22 | 分類號: | C07K16/22;A61K31/337 |
| 代理公司: | 北京坤瑞律師事務所 11494 | 代理人: | 封新琴 |
| 地址: | 瑞士*** | 國省代碼: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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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治療 卵巢癌 聯合 療法 | ||
1.一種對診斷為鉑抗性卵巢癌的患者治療的方法,其包括對所述患者施用有效量的抗VEGF抗體和化療劑,其中所述患者接受兩種或更少的在先抗癌方案,其中與僅接受所述化療劑的鉑抗性卵巢癌患者相比,所述治療延長所述患者的中值無進展存活時間。
2.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鉑抗性卵巢癌是上皮性卵巢癌(epithelial?ovarian?cancer,EOC)、輸卵管癌(FTC)、或原發性腹膜癌(primary?peritoneal?carcinoma,PPC)。
3.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不是先前的鉑治療難治的。
4.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具有依照RECIST?1.0可測量的疾病或依照GCIG標準可根據CA-125評估的疾病。
5.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具有0-2的ECOG體力狀態。
6.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具有至少12周的壽命預期。
7.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化療劑選自下組:帕利他賽(paclitaxel)、拓撲替康(topotecan)或PEG化的脂質體多柔比星(PLD)。
8.權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效量的所述帕利他賽以80mg/m2以1小時靜脈內輸注方式在每4周(q4w)的第1天、第8天、第15天和第22天施用。
9.權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效量的所述拓撲替康以4mg/m2以30分鐘靜脈內輸注方式在q4w的第1天、第8天、和第15天施用。
10.權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效量的所述拓撲替康以1.25mg/m2以30分鐘靜脈內輸注方式在每三周的第1天至第5天施用。
11.權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效量的所述PLD僅在第1天以40mg/m2以1mg/min靜脈內輸注方式施用,此后接著在q4w以1小時輸注方式施用。
12.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抗VEGF抗體結合A4.6.1表位。
13.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抗VEGF抗體是貝伐單抗(bevacizumab)。
14.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抗VEGF抗體包含可變重鏈(VH)和可變輕鏈(VL),其中所述VH具有SEQ?ID?NO:2的氨基酸序列,且所述VL具有SEQ?ID?NO:1的氨基酸序列。
15.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抗VEGF抗體的所述有效量是每兩周靜脈內10mg/kg。
16.權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所述抗VEGF抗體的所述有效量是每三周靜脈內15mg/kg。
17.權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效量的所述抗VEGF抗體最初在90分鐘里靜脈內施用,隨后在60分鐘里輸注且然后在30分鐘里輸注。
18.權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效量的所述抗VEGF抗體最初在90分鐘里靜脈內施用,隨后在60分鐘里輸注且然后在30分鐘里輸注。
19.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抗VEGF抗體在第一個周期是第一個對所述患者施用的。
20.權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抗VEGF抗體的后續施用在所述化療劑之前或之后。
21.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抗VEGF抗體與所述化療劑同時施用。
22.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與僅接受所述化療劑的鉑抗性卵巢癌患者相比,所述中值無進展存活時間在等于0.48的危害比(HR)的情況下延長約3個月。
23.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與僅接受所述化療劑的鉑抗性卵巢癌患者相比,所述中值無進展存活時間在等于0.48的危害比(HR)的情況下延長至少3個月或更長。
24.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與僅接受所述化療劑的鉑抗性卵巢癌患者相比,所述中值無進展存活時間在約0.32至約0.57的危害比(HR)的情況下延長約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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