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打包數字權利信息在審
| 申請號: | 201380022314.5 | 申請日: | 2013-04-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885478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9-02 |
| 發明(設計)人: | 杰夫·別克;凱文·弗蘭克;尼古拉斯·勒布朗;韋恩·洛根;西莉亞·拉什福德 | 申請(專利權)人: | 恩賽分銷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N21/8358 | 分類號: | H04N21/8358;H04N21/4627 |
| 代理公司: | 北京乾誠五洲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042 | 代理人: | 付曉青;楊玉榮 |
| 地址: | 加拿大阿*** | 國省代碼: | 加拿大;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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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打包 數字 權利 信息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用于將個人數字權利通知打包在數字資產中的方法,用于提高用戶的版權遵守,同時降低與數字權利管理限制相關聯的依賴性和相關阻礙。
背景技術
普通數字權利管理(DRM)將數字資產(包括但不局限于音頻/視頻/書內容)的傳遞通過IP網絡來供給裝置,以使得發布者能夠控制這些內容怎樣使用。裝置的擁有者通常通過確認發布者的服務條款(TOS)來接受契約(通過“點擊”在發布者的入口上的適當圖標)。在以這種方式構建TOS的接受時,音頻/視頻/書內容(數字資產)與TOS的契約條款分離。控制數字資產的DRM包括遵守TOS所需的嵌入技術限制部分。
遵守可能意味著對拷貝或者包括公開、打印或者在其它平臺上使用的限制。例如,由DRM編碼用于KindleTM?Reader(Amazon.com,Inc的商標)的電子書在其它電子閱讀器上的閱讀是被限制的。
出版商和公眾讀者同樣受到打擊,擔心在數字資產環境中產生的限制在文獻的紙張介質形式中并不存在或者早就已經解決。
迄今,相關方案包括整個除去DRM,或者使用包括水印的“社會DRM”。水印可以是可見的或者是隱藏的。在任一情況中,消費者的信息插入到數字資產中。版權所有者的權利使用消費者通常排斥的方式來管理,以便使得他們的個人信息保持在資產的備份中。不過,這種排斥基于一種假設,即使消費者明白存在與資產的其它使用者相關的限制(他們已經通過接受發布者的TOS而同意),但是個人信息是對作為源的他們的指示,且具有與資產的不正確使用相關聯的責任。
不過,眾所周知的是,水印很容易由忽略這些權利的人來除去。對于普通的消費者(他們保持遵守),普通的DRM限制繼續控制他們的行為,例如在二手市場的任何用盡權利,或者甚至在用戶自身的其它電子閱讀器上使用該資產的情況。
發明內容
與現有技術的水印技術對比,如本文所描述的,打包數字權利信息(PackaDRM)系統的實施例在沒有任何DRM限制控制下將一種形式的許可證TOS嵌入數字資產中。TOS以獨特和可定制的信息而呈現于購買或交付的數字資產中,該信息確實可用于數字資產的所有者或用戶。信息提醒TOS的用戶,且他們的個人身份與其相關聯。用戶的遵守可以比作是同意其它人(作為資產的發布者)的要求。關鍵是影響人到不能以其他方式參與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當提供一些東西時可能對遵守有正面影響,從而吸引來自買家的相互正面響應。這里的報價是除去權利管理限制的,從而使得資產更直觀和在規定的許可權內自由地使用,以具備更多地包括版權遵守,例如避免分享,來換取買家的遵守。
可以適用于版權遵守的、對于自律的個人趨勢的一種理論可以在目前稱為道德的社會認知理論的心理學分支發展中找到。在該領域中,Albert?Bandura(斯坦福大學)提出,個人在發展自身道德時采用正確和錯誤的標準來作為行為的引導和限制。考慮到結果,個人規范自己的行為,從而做使得他們滿意和感覺自我價值的行為,并抵制侵犯他們的道德標準的行為,以避免自我譴責,并導致個體的自我管理。
這種自我管理利用數字權利管理(DRM)工具的實施方案來實現,通過經由數字個性體現來將買家信息插入到數字資產中,然后以獨特和可定制的信息來顯示該通知,并與他們的義務和可能的責任(當他們不履行義務時)一起顯示。信息對于買家是可見或可聽的。提醒買家他們已經無阻礙地接收了數字資產,且對于他們數字資產以個性體現和只用于他們,存在與其相關聯的義務和禁令,并引起買家的道德和自我管理的意識,防止侵犯版權。
系統的實施例利用數字個性體現技術來引入更強大形式的社會數字權利管理(DRM),其中,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插入到原稿信息中,然后它再作為獨特和個性體現的信息而顯示在數字資產內部的某處。它不再是假定買家記住或者甚至閱讀了與初始購買相關的TOS。以說服的方式,在使用他們的數字資產時引導用戶至他們的直接利益或提醒用戶他們的義務和后果。
實施例組合了社會DRM、水印的個性化教育形式、視覺或聽覺標記,以提醒買家(該買家作為讀者/觀眾/聽眾)他們購買的數字資產受到版權法律的保護,不應共享或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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