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基于聚碳酸亞烷基酯和聚烯烴的復合材料有效
| 申請號: | 201380020722.7 | 申請日: | 2013-03-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271670B | 公開(公告)日: | 2017-10-10 |
| 發明(設計)人: | 鄭根奉;李東權;李相汶;李東珍 | 申請(專利權)人: | HU革新株式會社;李東權 |
| 主分類號: | C08L69/00 | 分類號: | C08L69/00;C08L23/02;C08L67/04;B32B27/08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11219 | 代理人: | 楊海榮,穆德駿 |
| 地址: | 韓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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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基于 碳酸 烷基 烯烴 復合材料 | ||
1.一種復合材料,其通過包含聚碳酸亞烷基酯、聚烯烴、引發劑和共混助劑的混合組合物的反應而制備,
其中所述聚碳酸亞烷基酯的量為60重量%~95重量%,所述引發劑、所述共混助劑和所述聚烯烴的總量為5重量%~40重量%;并且
所述復合材料具有其中由所述聚碳酸亞烷基酯形成的基質中包含由所述聚烯烴形成的填料的基質-填料形態,并且
其中所述填料以粒子的形式存在于所述基質中,
其中所述共混助劑為選自如下的任一種:具有20~1000的較低分子量的第一共混助劑,和所述第一共混助劑與具有30000~300000的較高分子量的第二共混助劑的混合物,
其中所述引發劑包含用于誘發第一共混助劑的反應的引發劑。
2.權利要求1的復合材料,其中所述填料具有0.1μm~5μm的粒徑。
3.權利要求1的復合材料,其中所述填料均勻地分散在所述聚碳酸亞烷基酯基質中。
4.權利要求1的復合材料,其中所述復合材料具有7kg·cm/cm以上的懸臂梁沖擊強度。
5.權利要求1的復合材料,其中所述復合材料就在球粒狀態的粘性而言,在50℃~90℃的溫度下顯示非粘性。
6.權利要求1的復合材料,其中所述復合材料具有300%以上的拉伸斷裂伸長率。
7.權利要求1的復合材料,其中所述復合材料具有400kg/cm2以上的屈服拉伸強度。
8.權利要求1的復合材料,其中所述聚碳酸亞烷基酯是聚碳酸亞乙酯和/或聚碳酸亞丙酯。
9.權利要求1的復合材料,其中所述第一共混助劑是選自以下的一種或至少兩種的混合物: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乙烯基-三(β-甲氧基乙氧基)硅烷、乙烯基三乙酰氧基硅烷、乙烯基三甲氧基乙氧基硅烷、γ-(甲基)丙烯酰氧基丙基三乙氧基硅烷、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和γ-(甲基)丙烯酰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以及丙烯酸、富馬酸、甲基丙烯酸、巴豆酸、馬來酸、衣康酸、山梨酸和它們的酸酐。
10.權利要求1的復合材料,其中所述第二共混助劑是用馬來酸酐改性的乙烯-丙烯酸乙酯共聚物。
11.權利要求1的復合材料,其中所述混合組合物還包含與所述聚碳酸亞烷基酯具有混溶性的聚合物以提高成分間的混溶性。
12.權利要求11的復合材料,其中基于所述混合組合物的總重量,所述混溶性聚合物的量為1重量%~30重量%。
13.權利要求11的復合材料,其中所述聚合物是選自以下的一種或至少兩種的混合物:乙酸丙酸纖維素、乙酸丁酸纖維素、聚酰胺、聚乳酸、聚琥珀酸亞丁酯、聚乙酸乙烯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乙烯-乙烯基醇共聚物、聚乙烯醇、聚碳酸酯和基于離聚物的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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