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通過給予屈昔多巴來改善姿勢穩定性無效
| 申請號: | 201380017855.9 | 申請日: | 2013-01-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220059A | 公開(公告)日: | 2014-12-17 |
| 發明(設計)人: | L·A·休伊特;W·施維特曼;C·扎卡克斯;G·羅斯;C·喬菲;M·J·羅伯茨 | 申請(專利權)人: | 靈北NA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198 | 分類號: | A61K31/198;A61P25/14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余穎 |
| 地址: | 美國北卡***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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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通過 給予 屈昔多巴來 改善 姿勢 穩定性 | ||
1.一種改善帕金森病(PD)患者中的姿勢不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給予所述PD患者有效量的屈昔多巴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酯、酰胺、鹽、溶劑合物或前藥。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姿勢不穩改善由摔倒的減少定義。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摔倒的減少由與給予所述屈昔多巴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酯、酰胺、鹽、溶劑合物或前藥之前每名患者每周的基線平均摔倒次數相比,給藥后每名患者每周的平均摔倒次數的減少定義。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所述給藥后每名患者每周的平均摔倒次數減少至少20%。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所述給藥后每名患者每周的平均摔倒次數減少至少50%。
6.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摔倒次數基于患者或患者護理人員的報告來確定。
7.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給藥前所述PD患者是經常性摔倒者。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所述PD患者在給藥前一段時間每周平均經歷至少0.2次摔倒,所述時間段為至少六周。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姿勢不穩由指示姿勢不穩的基線Hoehn和Yahr評定量表評分定義,并且其中所述姿勢不穩的改善由所述患者的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定量表評分與所述基線評分相比得到的改善定義。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所述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定量表評分改善至少0.2分。
11.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所述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定量表評分改善至少0.3分。
12.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所述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定量表評分改善至少0.4分。
13.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所述改善由以下至少一種情形定義: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4.0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4.0;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3.0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3.0;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3.0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2.8;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3.0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2.5;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3.0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2.2;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2.5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2.5;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2.5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2.3;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2.5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2.0;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2.5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1.8;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2.0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2.0;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2.0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1.8;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2.0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1.5;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2.0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1.2;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1.8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1.8;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1.8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1.5;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1.8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1.2;或者
基線Hoehn和Yahr評分高于1.8且給藥后Hoehn和Yahr評分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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