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燈具元件有效
| 申請號: | 201380010307.3 | 申請日: | 2013-02-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136833B | 公開(公告)日: | 2017-04-12 |
| 發明(設計)人: | 廖懷洲;湯羿;何鋒 | 申請(專利權)人: | 飛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S2/00 | 分類號: | F21S2/00;F21V21/005;F21V23/0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11256 | 代理人: | 王茂華 |
| 地址: | 荷蘭艾恩***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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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燈具 元件 | ||
1.一種用于燈具(1)的燈具元件(10),該燈具元件(10)包括第一發光器件(11);第二發光器件(12);被實現為容納所述第一發光器件(11)和所述第二發光器件(12)的框架(2),該框架(2)包括被實現為實體連接且電連接到所述燈具(1)的另一燈具元件(10)的連接接口(22,23);并且其中所述第一發光器件(11)和所述第二發光器件(12)被布置在所述框架(2)內以使得所述第一發光器件(11)向所述燈具元件(10)的第一側發光,并且所述第二發光器件(12)向所述燈具元件(10)的第二側發光。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具元件,其中發光器件(11,12)包括有機發光器件(11,12)。
3.根據權利要求1或權利要求2所述的燈具元件,其中所述第一發光器件(11)和所述第二發光器件(12)按背對背布置被布置在所述框架(2)中。
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燈具元件,其中發光器件(11,12)包括至少一個陽極接觸區域(101A,101B)和至少一個陰極接觸區域(102A,102B),其中接觸區域(101A,101B,102A,102B)沿所述發光器件(11,12)的邊緣布置。
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燈具元件,包括具有用于聯結空間上分離的第一極性的電極接觸區域(101A,101B)的第一導電接觸聯結區域(31)和用于聯結第二極性的電極接觸區域(102A,102B)的第二導電接觸聯結區域(32)的層元件(3),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接觸聯結區域(31)與所述第二接觸聯結區域(32)電隔離。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燈具元件,其中所述層元件(3)被實現為被容納于發光器件(11,12)與所述框架(2)的凸緣部分(20)之間。
7.一種燈具元件(10)的框架(2),該框架(2)被實現為容納第一發光器件(11)和第二發光器件(12),并且該框架(2)包括被實現為實體連接且電連接到所述燈具(1)的另一燈具元件(10)的至少一個連接接口(22,23)。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框架,包括電極接觸延伸區域(201,202),該區域用于將被布置在所述框架(2)內的發光器件(11,12)的電極接觸區域(101A,101B,102A,102B)電延伸到所述框架(2)的外表面。
9.根據權利要求7或權利要求8所述的框架,包括被實現為延伸到所述第一發光器件(11)與所述第二發光器件(12)之間的空腔內的凸緣部分(20)。
10.根據權利要求7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框架,其中連接接口(22,23)包括被實現為連接到燈具(1)中的另一框架(2)的溝槽(23)的舌(22);或者被實現為連接到所述燈具(1)的另一框架(2)的舌(22)的溝槽(23)。
11.一種包括多個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燈具元件(10)的燈具(1),其中每個燈具元件(10)包括根據權利要求7至10中任一項所述的框架(2),并且其中所述燈具元件(10)通過所述框架(2)的連接接口(22,23)被實體連接且電連接,并且其中所述框架(2)內所包含的所述發光器件(11,12)的電極接觸(101A,101B,102A,102B)通過所述框架(2)的電極接觸延伸區域(201,202)被電連接。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燈具,包括具有多個連接接口(43)的裝配元件(4A,4B,4C),其中所述裝配元件(4A,4B,4C)的連接接口(43)被實現為連接到燈具元件(10)的框架(2)的連接接口(22,23)。
13.一種包括多個連接接口(43)的裝配元件(4A,4B,4C),其中所述裝配元件(4A,4B,4C)的連接接口(43)被實現為連接到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燈具元件(10)的框架(2)的連接接口(22,23)。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裝配元件,包括至少一個電極傳導區域(41,42),該電極傳導區域(41,42)被布置為電連接被所述裝配元件(4A,4B,4C)實體連接的相鄰的發光燈具元件(10)的框架(2)的電極接觸延伸區域(201,202)。
15.一種包括多個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燈具元件(10)的燈具套件,其中每個燈具元件(10)包括根據權利要求7至10中任一項所述的框架(2),并且其中所述燈具元件(10)通過所述框架(2)的連接接口(22,23)被實體連接且電連接,并且其中所述框架(2)內所包含的所述發光器件(11,12)的電極接觸(101A,101B,102A,102B)通過所述框架(2)的電極接觸延伸區域(201,202)被電連接;以及可選地包括用于連接燈具元件(10)的多個根據權利要求13或權利要求14所述的裝配元件(4A,4B,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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