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發動機蓋鎖扣結構有效
| 申請號: | 201320630060.2 | 申請日: | 2013-10-12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511786U | 公開(公告)日: | 2014-04-02 |
| 發明(設計)人: | 楊麗娜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拖拉機內燃機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D25/12 | 分類號: | B62D25/12 |
| 代理公司: | 上海光華專利事務所 31219 | 代理人: | 鐘玉敏 |
| 地址: | 200433 ***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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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發動機蓋 結構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機動車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發動機蓋鎖扣結構。
背景技術
汽車的發動機蓋鎖扣屬于發動機蓋的附件,是具有獨立功能的部件。其功能旨在使發動機蓋能夠安全鎖閉,并保證機罩與車身的相對位置在行車中不得自動開啟。發動機蓋鎖扣與車身的連接方式為:U形桿1兩端各連接一鎖扣部2,通過鎖扣部2的兩個凸臺將鎖扣連接板3固定(如圖1所示),鎖扣連接板3與發動機蓋進行焊接。
現有技術中,鎖扣部的成型工藝為:切斷彎曲——冷鐓(成型第一凸臺21)——旋鉚(成型第二凸臺22)。但是鎖扣部的第一凸臺21在冷鐓過程中容易在U形桿1與鎖扣部2連接的臺階處引起應力集中,造成鎖扣斷裂,進而造成整車事故。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就是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上述不足,提供一種發動機蓋鎖扣結構,用于解決現有技術中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及其他相關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發動機蓋鎖扣結構,包括一U形桿,所述U形桿兩端各連接一鎖扣部,所述U形桿與鎖扣部的連接處設有倒圓角。
進一步地,所述倒圓角半徑為1mm。
進一步地,所述鎖扣部由兩個凸臺構成,兩個凸臺的中部連接。
通過以上技術方案,本實用新型相較于現有技術具有以下技術效果:本實用新型在冷鐓模對應U形桿與鎖扣部的連接臺階處增加倒圓角,可以減少零件在冷鐓過程中造成的應力集中,從而消除零件在冷鐓成型過程中的開裂及斷裂風險,大大降低零件的不合格率,提高產品質量。而且增加倒圓角可同時降低模具的加工難度,提高模具的使用壽命,從而降低生產成本,提高零件的生產穩定性,提高整車的使用性能。
附圖說明
圖1為現有技術中鎖扣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較佳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元件標號說明:
1???????U形桿
2???????鎖扣部
21??????第一凸臺
22??????第二凸臺
3???????鎖扣連接板
4???????倒圓角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其他優點及功效。
請參閱圖1至圖2。須知,本說明書所附圖式所繪示的結構、比例、大小等,均僅用以配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以供熟悉此技術的人士了解與閱讀,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限定條件,故不具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任何結構的修飾、比例關系的改變或大小的調整,在不影響本實用新型所能產生的功效及所能達成的目的下,均應仍落在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得能涵蓋的范圍內。同時,本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間”及“一”等的用語,亦僅為便于敘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圍,其相對關系的改變或調整,在無實質變更技術內容下,當亦視為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疇。
參閱圖2所示,是本實用新型發動機蓋鎖扣結構較佳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包括一U形桿1,所述U形桿1兩端各連接一鎖扣部2,鎖扣部2由第一凸臺21和第二凸臺22構成,兩個凸臺的中部連接,鎖扣部2的橫截面呈一工字形,通過鎖扣部2的兩個凸臺將鎖扣連接板3固定。在U形桿1與第一凸臺21的連接處設有倒圓角4,倒圓角的半徑為1mm。通過增加倒圓角4可以減少零件在冷鐓過程中造成的應力集中,從而消除零件在冷鐓成型過程中的開裂及斷裂風險。
對增加倒圓角4前后的零件進行保載試驗,結果顯示,對無倒圓角4的鎖扣施加Y向靜態載荷,載荷達到1.1kN~1.5kN零件即發生斷裂。而增加倒圓角4后,鎖扣Y向承受靜載荷大于3.5kN時,零件無裂紋產生,能夠滿足設計載荷要求、裝車要求及整車的使用要求。
類似結構的零件均可采用此種技術進行結構優化,普遍適用于現有汽車發動機蓋的鎖扣結構設計。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通過增加倒圓角實現零件性能的提高,無須改變原有的加工工藝,也可以直接在原有的模具上進行調整就可以實現。所以本改進結構可大大降低零件的斷裂風險、降低整車的使用風險,同時降低了模具的加工成本及改造成本。所以,本實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現有技術中的種種缺點而具高度產業利用價值。
上述實施例僅例示性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術的人士皆可在不違背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疇下,對上述實施例進行修飾或改變。因此,舉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與技術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飾或改變,仍應由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所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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