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可攝像手電筒有效
| 申請號: | 201320486957.2 | 申請日: | 2013-08-09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395620U | 公開(公告)日: | 2014-01-15 |
| 發明(設計)人: | 徐宏龍 | 申請(專利權)人: | 徐宏龍 |
| 主分類號: | F21L4/00 | 分類號: | F21L4/00;F21V33/00;H04N5/225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中聯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44274 | 代理人: | 李俊 |
| 地址: | 571900*** | 國省代碼: | 海南;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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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攝像 手電筒 | ||
1.一種可攝像手電筒,其包括殼體,所述殼體前端內腔設置有照明部件、攝像頭以及控制主板,所述殼體外壁設置有顯示屏,所述顯示屏一端轉動連接于所述殼體上,所述顯示屏的轉軸方向垂直于所述殼體的軸向,所述殼體外壁還設有開關組件,所述殼體內腔還設置有電源,所述開關組件分別與所述照明部件以及所述電源電連接;所述控制主板分別與所述攝像頭、開關組件以及電源連接;所述開關組件通過所述控制主板連接并控制所述攝像頭。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攝像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包括電池倉及燈頭,所述電池倉為圓筒結構,所述開關組件設于所述電池倉的外表面,所述燈頭為圓錐形結構。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攝像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外周開設收容槽,當所述顯示屏貼靠所述殼體時,所述顯示屏收容于所述收容槽內。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攝像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燈頭外周設置一凸臺,所述收容槽形成于所述凸臺內。
5.根據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可攝像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收容槽為圓錐形結構、圓形凹槽或橢圓形凹槽。
6.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攝像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燈頭上還設有第一揚聲孔及第二揚聲孔,所述第一揚聲孔及第二揚聲孔相對設于所述顯示屏的兩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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