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可壓痕的紙塑包裝機有效
| 申請號: | 201320256561.9 | 申請日: | 2013-05-13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237467U | 公開(公告)日: | 2013-10-16 |
| 發明(設計)人: | 姜江濤 | 申請(專利權)人: | 瑞安市亞聯包裝機械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5B61/02 | 分類號: | B65B61/02 |
| 代理公司: | 溫州金甌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33237 | 代理人: | 黃肇平 |
| 地址: | 325200 浙江省***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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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壓痕 紙塑包 裝機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紙塑包裝機,尤其是指一種可壓痕的紙塑包裝機。
背景技術
紙塑包裝機用于加工包裝產品的包裝紙塑,通過對材料進行壓料處理實現壓痕的目的,現有的紙塑包裝機先通過加熱處理,進入成型裝置實現成型的目的,由于成型處理一般只能實現面與面直接接觸擠壓實現成型,不能實現壓痕跡、折邊或打孔等工序,因為有些包裝上需要有掛鉤進行掛放,因此給使用帶來一定的不便。
發明內容
為了克服背景技術中的不足與缺陷,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采用壓痕機構實現壓痕、折邊或打孔以便于使用的紙塑包裝機。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可壓痕的紙塑包裝機,包括支架、進料裝置、牽引裝置、成型裝置以及沖裁裝置,所述進料裝置、成型裝置以及沖裁裝置依次設于支架上,所述成型裝置與沖裁裝置之間設有壓痕裝置,所述壓痕裝置包括主動軸、凸輪機構、下推板、上固定板、沖壓機構以及導軌,所述上固定板安裝于導軌的上端,所述下推板能夠滑移設于導軌上,所述主動軸通過凸輪機構與下推板構成頂壓配合,且下推板與上固定板之間用于安裝沖壓機構。
所述凸輪機構包括凸輪和頂塊,所述凸輪與主動軸固定連接,所述頂塊內設有通道,所述凸輪嵌入通道內,且所述頂塊與下推板頂壓配合。
所述凹模上設有通孔,所述凸模與所述通孔構成沖壓配合。
所述下推板上設有若干沿著其長度方向間隔分布的導向塊。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由于該紙塑包裝機具有壓痕裝置,能夠對成型后的版塊進行打孔、折邊或相互之間壓痕便于分離的目的,從而給產品包裝后的使用帶來方便。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中壓痕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中壓痕裝置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圖中,支架1,進料裝置2,成型裝置3,沖裁裝置4,壓痕裝置5,主動軸51,下推板52,上固定板53,導軌54,凹模55,凸模56,脫料板57,凸輪58,頂塊59,導軌60,導向塊61。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針對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作進一步說明:
如圖所示,一種可壓痕的紙塑包裝機,包括支架1、進料裝置2、牽引裝置、成型裝置3以及沖裁裝置4,所述進料裝置2、成型裝置3以及沖裁裝置4依次設于支架1上,所述成型裝置3與沖裁裝置4之間設有壓痕裝置5,所述壓痕裝置5包括主動軸51、凸輪機構、下推板52、上固定板53、沖壓機構以及導軌54,所述上固定板53安裝于導軌54的上端,所述下推板52能夠滑移設于導軌54上,所述主動軸51通過凸輪機構與下推板52構成頂壓配合,且下推板52與上固定板53之間用于安裝沖壓機構,沖壓機構包括凹模55、凸模56以及脫料板57,所述凹模55固定于下推板52上,所述凸模56安裝于上固定板53并與凹模55構成沖壓配合,所述脫料板57能夠滑移的設于凸模56上。根據上述方案,由于該紙塑包裝機具有壓痕裝置,根據需要選用模具,從而能夠對成型后的版塊進行打孔、折邊或相互之間壓痕便于分離的目的,從而給產品包裝后的使用帶來方便。
在本實用新型中,所述凸輪機構包括凸輪58和頂塊59,所述凸輪58與主動軸51固定連接,所述頂塊59內設有通道,所述凸輪58嵌入通道內,且所述頂塊59與下推板52頂壓配合。通過電機帶動主動軸51轉動,主動軸51帶動凸輪58轉動,而凸輪58容置于頂塊59內,因此凸輪58轉動帶動頂塊59上下移動,實現下推板52的上下移動,通過上述凸輪機構對下推板52的頂壓實現滑動,穩定性好。
在本實用新型中,所述凹模55上設有通孔,所述凸模56與所述通孔構成沖壓配合。通過在凹模55上設置通孔,凸模56固定在上固定板53,主動軸51帶動凸輪機構向上推動下推板52沿著導軌60移動,凹模55是固定于下推板上,凹模55上的通孔穿入上固定板的凸模56,從而實現對版塊進行通孔的目的,而凹模55、凸模56可根據需要選用不同的形狀,以實現壓痕、折邊的目的。
在本實用新型中,所述下推板52上設有若干沿著其長度方向間隔分布的導向塊61。物料通過成型裝置3實現若干成型的版塊,為了使得各版塊能夠沿著牽引方向移動以實現后續的操作,設置導向塊61能夠保證版塊位于正確的路徑上。
實施例不應視為對實用新型的限制,但任何基于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所作的改進,都應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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