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測壓孔放水器有效
| 申請號: | 201320195327.X | 申請日: | 2013-04-1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189064U | 公開(公告)日: | 2013-09-11 |
| 發明(設計)人: | 柏云飛;俞瀧興;張傳明;劉叢斌;高標;吳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E21F16/00 | 分類號: | E21F16/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05 | 代理人: | 王慶龍 |
| 地址: | 232001 安徽省淮南市洞山文***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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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測壓孔 放水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放水技術,尤其涉及一種測壓孔放水器。
背景技術
近年來,為保證煤礦安全生產,需要不斷完善煤礦生產過程中瓦斯資料的收集,為確保瓦斯壓力的準確測定,在測量測壓鉆孔內瓦斯壓力前需要盡量減少測壓孔內積水,削弱積水對瓦斯壓力的影響。但是在排放測壓孔積水的過程中將積水排空,易造成瓦斯泄露,所以在排放測壓孔內積水時,應保留少量的技術,防止瓦斯泄露,影響瓦斯壓力的準確。
目前,煤礦井下測壓過程中用于排放測壓鉆孔的放水器由具有進水口和放水口的蓄水箱組成,雖可達到放水的目的,但放水過程不夠精確,放水器內的水位不可視,常因過度放水而造成瓦斯泄露,從而導致瓦斯壓力測定不準確。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針對上述現有放水器水位排放不可控的問題,提出一種測壓孔放水器,用于測壓孔放水時,能實時監測放水水位,防止瓦斯壓力損失情況的發生。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測壓孔放水器,包括蓄水箱和水位計,所述蓄水箱上端和下端分別設置有進水口和放水口,所述進水口和放水口分別設置有閥門,所述水位計兩端分別與蓄水箱上端和下端連通。
進一步地,所述水位計為透明導管。
進一步地,所述水位計為浮子水位計。
進一步地,所述蓄水箱下端設置有支架。
進一步地,所述閥門為球閥。
進一步地,所述水位計與蓄水箱連通處采用密封結構。
本實用新型測壓孔放水器結構簡單、合理、緊湊,本實用新型測壓孔放水器的蓄水箱外側設置有與其連通的且可視的水位計,所述蓄水箱收集測壓鉆孔內的積水,通過所述水位計顯示出來,并通過所述放水口的球閥準確放出。即整個放水過程水位可視,不會因積水放空造成瓦斯壓力損失,本實用新型測壓孔放水器能方便、可靠和安全的排放瓦斯測壓孔內的積水。
附圖說明
圖1為實施例1所述測壓孔放水器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實施例2所述測壓孔放水器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
圖1為實施例1所述測壓孔放水器的結構示意圖。
本實施例公開了一種用于存儲、排放瓦斯測壓孔內積水的測壓孔放水器,如圖1所示,該測壓孔放水器,包括蓄水箱4和水位計1,蓄水箱4為圓柱形的、具有一定容置空間的箱體,可以理解為了保證放水的需要,該容置空間應大于等于測壓孔容積,本實施例中水位計1采用浮子水位計。該蓄水箱4上端和下端分別設置有進水口2和放水口7,進水口2和放水口7分別設置有球閥,所述水位計1兩端分別與蓄水箱4上端和下端連通,水位計1下端的設置高度不應低于放水口7,且應盡量與放水口7在同一個水平面上。為防止水位計1與蓄水箱4連接處泄壓或漏水,水位計1與蓄水箱4連通處應采用密封結構6,保持密封,該密封結構包括但不限于密封墊片。本實用新型所述蓄水箱4下端還設置有用于固定蓄水箱4的支架5。
本實施例所述測壓孔放水器的工作原理:使用時,將進水口2通過管路與測壓孔導通,開啟進水口2的球閥,測壓孔內的積水在瓦斯壓力或積水自身壓力下自管路、進水口2流入蓄水箱4,蓄水箱4內積水3的水位不斷上升,根據連通器原理,與蓄水箱4連通的水位計1顯現的水位即為蓄水箱4內水位。當蓄水箱4內水位達到一定高度時,開啟放水口7的球閥進行放水,蓄水箱4內的水位不斷下降,該下降趨勢在水位計1上顯現,當水位計1上顯現的水位即將放空時,關閉放水口7的球閥,放水結束。可以理解進水口2和放水口7閥門的開啟與關閉,即可由與其電聯的監控設備實施,也可以由人工實施例。
以上實施例的測壓孔放水器,通過水位計1可直觀的顯示蓄水箱4內積水3的水位,有效的避免了放水時,瓦斯壓力的損失,做到精確放水。
實施例2
圖2為實施例2所述測壓孔放水器的結構示意圖。
本實施例公開了一種測壓孔放水器與實施例1基本相同,與實施例1不同的是本實施例采用的水位計1為一段透明膠管,具體結構如圖2所示。本實施例中的透明膠管與蓄水箱4形成連通器,通過觀測透明膠管內積水的水位高度即可判斷蓄水箱4內積水3的水位。
本實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實施例所描述的測壓孔放水器,水位計種類的改變、蓄水箱結構的改變均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各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前述各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或者全部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這些修改或者替換,并不使相應技術方案的本質脫離本實用新型各實施例技術方案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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