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具有演講反射提示裝置的多媒體講桌有效
| 申請號: | 201320169988.5 | 申請日: | 2013-04-03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692860U | 公開(公告)日: | 2014-07-09 |
| 發明(設計)人: | 崔金敏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州市富可士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B19/10 | 分類號: | A47B19/10;A47B21/013 |
| 代理公司: | 廣州凱東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44259 | 代理人: | 姚迎新 |
| 地址: | 510000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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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演講 反射 提示 裝置 多媒體 講桌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演講臺領域,尤其是一種具有演講反射提示裝置的多媒體講桌。
【背景技術】
演講者在演講過程中一般需要將演講稿背熟,演講過程中,雙眼注視觀眾,多與聽眾進行互動,才能達到很好的演講效果。但是目前情況下,演講者都是帶有演講稿進行演講,或者是利用顯示器上顯示演講內容進行演講,在演講過程中對于不熟悉的內容演講者需要低下頭看看演講稿或者顯示器,觀眾能夠很明顯地看到演講者的這一過程,當演講者看搞的次數多了之后,這樣會給人一種不流暢不自然甚至讀稿的感覺,因此需要設計一種演講者不需要低頭并一直保持與觀眾對視就能看到演講稿內容的演講稿顯示裝置。
針對上述演講臺的缺陷,有人對演講臺做出了改進,檢索到專利號為CN200620119459.4名稱為《演講稿顯示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其公開了:一種演講稿顯示裝置,在演講臺面上放置一臺顯示器,文字、圖像信息輸入裝置通過信號電纜和顯示器連接,在顯示器后面的支架頂端連接一萬向轉軸,萬向轉軸連接半反半透分光鏡。該實用新型能做到演講者不低頭就能從顯示器中看到演講稿的內容,但是該實用新型存在的缺陷是:其顯示器不能自由調整和旋轉,不能隨著演講者所站角度不同做出調整給演講者帶來最好的視覺效果,半反半透分光鏡在演講者的正前方,這樣有可能擋住演講者,使其不能很好地與聽眾互動和交流。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針對上述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種能夠給演講者演講稿提示的具有演講反射提示裝置的多媒體講桌。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是這樣實現的:具有演講反射提示裝置的多媒體講桌,包括講桌,所述講桌的桌面上活動地安裝有可翻轉的液晶顯示器,所述講桌的前端設置有提示器。
所述提示器為反射鏡,所述反射鏡的鏡面向顯示器方向傾斜。
所述反射鏡有兩塊,分別設置于所述講桌桌面的左上角和右上角。
所述講桌上部的設置有鍵盤抽屜。
所述講桌桌面上設置有一個水杯架。
所述講桌左側壁和右側壁上分別開設有一個凹槽。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有如下優點:顯示器能360度自由旋轉,使得演講者能在不同角度都可以通過調節顯示器達到理想的視覺效果;演講臺前端的兩邊設置有反射鏡,能夠將顯示器上演講稿的內容反射到鏡中,使演講者無須低頭就能看到演講稿的內容,能帶來更好的演講效果;結構簡單,有利于市場推廣。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具有演講反射提示裝置的多媒體講桌顯示器向下時的整體示意圖(正面);
圖2是本實用新型具有演講反射提示裝置的多媒體講桌顯示器向下時整體示意圖(背面);
圖3是本實用新型具有演講反射提示裝置的多媒體講桌顯示器向上時整體示意圖(正面);
圖4是本實用新型具有演講反射提示裝置的多媒體講桌顯示器向上時整體示意圖(背面)。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詳細的描述說明。
如圖1-圖4所示,具有演講反射提示裝置的多媒體講桌,包括講桌1,所述講桌1的桌面上活動地安裝有可翻轉的顯示器2,所述可翻轉的顯示器2為液晶顯示器,并且所述可翻轉的顯示器2應連接有主機箱,在所述主機箱內安裝有可將顯示屏顯示的文字和圖片翻轉的軟件。所述講桌1的前端設置有提示器3,所述提示器3為反射鏡,所述反射鏡的鏡面向顯示器方向傾斜,所述反射鏡能夠照射到可翻轉的顯示器2上然后能將所述可翻轉的顯示器2內反轉的演講稿的內容顯示在反射鏡上,此時在反射鏡上顯示的演講稿內容則為正的,所述反射鏡設置有兩塊,分別設置于所述講桌1桌面的左上角和右上角,這樣就避免了反射鏡設置于演講者正前方會擋住聽眾和演講者的視線。
在所述講桌上部的設置有鍵盤抽屜5,所述鍵盤抽屜5用于放置鍵盤且所述抽屜可自由抽出和關閉,使用十分方便。
所述講桌桌面上設置有一個水杯架4,用于放置水杯,使演講者能夠方便地喝水。
所述講桌左側壁和右側壁上分別開設有一個凹槽6,所述凹槽6在講桌搬移時作為搬移扣手使用,使講桌搬移更方便省力。
以上實施例僅應用于闡述本實用新型,而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非僅僅局限于以上實施例。相關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依據以上公開的內容有可能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內對設計做出更改或者變動,而這些更改或者變動仍應視為屬于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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