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照明器具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320153242.5 | 申請日: | 2013-03-29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115751U | 公開(公告)日: | 2013-08-07 |
| 發(fā)明(設計)人: | 井上優(yōu) | 申請(專利權)人: | 東芝照明技術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F21S8/04 | 分類號: | F21S8/04;F21V23/04;F21V23/06 |
| 代理公司: | 廣州三環(huán)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44202 | 代理人: | 溫旭;郝傳鑫 |
| 地址: | 日本神***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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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照明 器具 | ||
1.一種照明器具,其具備:
器具主體,其具有:朝向頂棚面的上表面、設于所述上表面的背側的光源安裝面、向所述上表面的更上方突出且設于所述頂棚面的背側的第一收納部、在所述第一收納部之下向所述頂棚面的下方突出的第二收納部;
光源,其安裝于所述器具主體的所述光源安裝面;
點燈單元,其被收納在所述第一收納部及所述第二收納部的內側的由所述第一收納部及所述第二收納部圍成的空間內,且所述點燈單元具有對所述光源進行點燈控制的點燈裝置和將所述點燈裝置與所述光源連接的配線電纜。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器具,其中,
所述點燈裝置被收納于所述空間中的上側,
所述配線電纜被收納于所述空間中比所述點燈裝置靠下側。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器具,其中,
所述器具主體具有:
安裝板,其具有所述第一收納部,并通過聯結部件安裝于所述頂棚面;
光源保持板,其具有所述光源安裝面和所述第二收納部,且拆裝自如地安裝于所述安裝板。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器具,其中,
在所述安裝板和所述光源保持板之間形成有所述聯結部件的收容空間。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器具,其中,
所述光源保持板具有反射板,所述反射板設于所述聯結部件的所述收容空間的下方,相對于所述光源安裝面傾斜,且相對于從所述光源射出的光具有反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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