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精神病人限手型腰間約束保護帶有效
| 申請號: | 201320112973.5 | 申請日: | 2013-03-13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154037U | 公開(公告)日: | 2013-08-28 |
| 發明(設計)人: | 馮玉芳;王春霞 | 申請(專利權)人: | 青島市精神衛生中心 |
| 主分類號: | A61F5/37 | 分類號: | A61F5/37 |
| 代理公司: | 青島聯智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7101 | 代理人: | 崔濱生 |
| 地址: | 266034 山***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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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精神病人 限手型腰間 約束 保護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醫療用具,具體地說,涉及一種精神病人限手型腰間約束保護帶。
背景技術
部分精神患者常出現反復自傷及沖動傷人行為,對于這樣的患者,醫院傳統的方法是將病人約束于床上或椅子上,以限制病人活動來保護其自身及其他人員的安全。但傳統的方法不僅影響了病人的日常生活,限制了病人的日常活動,給病人的軀體帶來了痛苦,易產生褥瘡,損傷神經等并發癥;而且病人的日常生活—吃喝拉撒均需要人的照顧,也給工作人員及家屬帶來了諸多麻煩。
發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精神病人限手型腰間約束保護帶,它可以解決現有技術存在的易給病人身體帶來傷害、而且也給病人家屬以及工作人員帶來諸多麻煩的問題。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精神病人限手型腰間約束保護帶,包括腰帶,所述腰帶的中部固定設有手套,所述手套相鄰的外側連為一體,手套的開口傾斜朝上,在所述手套的開口處設有用于約束精神病人手腕的可抽拉帶體。
進一步地,所述手套是由中間一道縫線間隔成兩部分空間的布袋構成,所述手套的開口位于布袋上邊緣的兩個角部。
進一步地,所述手套的開口邊緣具有翻邊,翻邊具有開口,所述帶體位于所述翻邊內且帶體的兩端伸出所述翻邊的開口,帶體的中部與所述翻邊固定。
進一步地,所述帶體的中部與所述翻邊固定的位置位于所述翻邊與所述腰帶連接固定的部位。
進一步地,所述翻邊的開口兩側相重疊,在翻邊的開口兩側分別設有紐扣及扣眼。
其中,所述腰帶長140-160cm,寬5-6cm,厚4-8mm,由4層棉布制成。
其中,所述布袋深22-25cm,寬32-38cm,布袋中間的縫線與身體中線正對并平行。
其中,所述手套的開口周長25-35cm。
其中,所述帶體寬2.5-3.5cm,厚2-4mm,由2層棉布做成。
上述腰間約束保護帶在使用時,將腰帶系于病人腰間,背后系帶;將病人的雙手保護約束于腰間保護帶的手套內,手腕處分別用帶體扎緊,扎緊后的帶體末端放于開口的翻邊內,用紐扣連接翻邊開口,將帶體封于開口的翻邊內。病人可以下床活動,吃飯如廁稍需人幫助即可。
該腰間約束帶的材質為棉布。該約束帶適用于有反復自傷、傷人等沖動行為的精神患者。
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優點和積極效果:
采用本實用新型的腰間約束保護帶,既保護了病人自身及其他人員的安全,也減輕了病人的軀體痛苦和工作人員及家屬照顧的麻煩。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所述腰間約束保護帶具體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參考圖1所示,一種精神病人限手型腰間約束保護帶,包括腰帶1,腰帶1的中部固定設有手套2,手套2是由中間一道縫線3間隔成兩部分空間的布袋構成,手套2的開口21位于布袋上邊緣的兩個角部,即相當于將布袋的角部切除,從而使得手套2的開口21傾斜朝上。
手套2的開口21邊緣具有翻邊22,翻邊22具有翻邊開口23,在手套2的翻邊22內設有用于約束精神病人手腕的可抽拉帶體4。帶體4的兩端伸出翻邊開口23,帶體4的中部與翻邊22固定,具體固定位置位于翻邊22與腰帶1連接固定的部位。
翻邊開口23兩側相重疊,在翻邊開口23兩側分別設有紐扣及扣眼5。將帶體4約束好病人手腕后,帶體4末端放入翻邊22內,然后用紐扣將帶體4末端封好,避免帶體4耷拉在外面影響病人活動,翻邊開口23兩側相重疊便于更好的封閉帶體4。
其中,腰帶長160cm,寬5cm,厚6mm,由4層棉布制成。
其中,布袋深22cm,寬38cm,布袋中間的縫線與身體中線正對并平行。
其中,手套2的開口21周長30cm。
其中,帶體寬3cm,厚3mm,由2層棉布做成。
當然,腰帶1長可在140-160cm范圍內調整,寬可在5-6cm范圍內調整,厚可在4-8mm范圍內調整;布袋深可在22-25cm范圍內調整,寬可在32-38cm范圍內調整;手套2的開口周長可在25-35cm范圍內調整;帶體4寬可在2.5-3.5cm范圍內調整,厚可在2-4mm范圍內調整。
以上所述,僅是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是對本實用新型作其它形式的限制,任何熟悉本專業的技術人員可能利用上述揭示的技術內容加以變更或改型為等同變化的等效實施例。但是凡是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內容,依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簡單修改、等同變化與改型,仍屬于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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