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同軸電纜固定結構及具備該固定結構的便攜式終端有效
| 申請號: | 201320048901.9 | 申請日: | 2013-01-29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181473U | 公開(公告)日: | 2013-09-04 |
| 發明(設計)人: | 姜二太 | 申請(專利權)人: | 三星電子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5K7/12 | 分類號: | H05K7/12 |
| 代理公司: | 北京銘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86 | 代理人: | 韓明星;劉奕晴 |
| 地址: | 韓國京畿*** | 國省代碼: | 韓國;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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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同軸電纜 固定 結構 具備 便攜式 終端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同軸電纜固定結構及具備該結構的便攜式終端。
背景技術
通常,便攜式終端通過使用同軸電纜來電連接便攜式終端的電路主板和各個電氣部件,所述電氣部件可以是便攜式終端的顯示單元或天線單元。而為了將所述同軸電纜穩定地固定于便攜式終端的內部而需要使用專門設計用于固定同軸電纜的結構。
圖1為示出現有的同軸電纜固定結構的主要部分的平面圖。如圖1所示,同軸電纜10的一端電連接于電氣部件(例如,天線單元或顯示單元),另一端電連接于便攜式終端的印刷電路板40的連接端子。在此,為了防止同軸電纜10翹起或晃動,在支架30上突出形成凸起掛接部20,該凸起掛接部20通過按壓卡接方式固定所述同軸電纜10。然而這種固定方式,需要在支架30上專門設置凸起掛接部20,而且也難以將同軸電纜10卡接到凸起掛接部20,即使將同軸電纜10卡接到了凸起掛接部20,在使用過程中,同軸電纜10也容易從凸起掛接部20脫離。因此現有的同軸電纜固定結構不能將同軸電纜穩定地固定到支架30中。
另外,在以往使用粘貼膠帶(未圖示)將同軸電纜10粘接到支架30中,由此將同軸電纜10固定到支架30中。然而對于這種固定方式而言,粘貼膠帶隨著時間的推移,其粘接性降低,從而導致同軸電纜10不能牢固且穩定地固定于支架30中。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而提出的,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能夠將同軸電纜容易地且穩定地固定到支架的同軸電纜固定結構及具備該結構的便攜式終端。
本實用新型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能夠改善防輻射性能的同軸電纜固定結構及具備該結構的便攜式終端。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同軸電纜固定結構用于固定便攜式終端的同軸電纜,其包括夾具和支架,所述夾具包括:中空的主體,以用于使所述同軸電纜貫穿而夾緊所述同軸電纜;彈性片,設置于所述主體的兩端,所述支架包括凹槽狀的收容部,以用于收容所述夾具和被所述夾具的主體夾緊的同軸電纜。其中,所述夾具通過所述彈性片彈性支撐于所述收容部的內側。
并且,所述主體和所述彈性片可由導電性金屬或導電性合金材料制成,所述支架可設置有當所述夾具收容于所述收容部時與所述彈性片接觸的導電性金屬層或導電性合金層。
并且,所述收容部可在對應于所述夾具的部位形成有開口。
并且,所述彈性片可包括連接于所述主體的兩端而向外圍擴張的第一擴張部和連接于所述第一擴張部的第二擴張部,所述第二擴張部相比第一擴張部更向外圍擴張。
并且,所述彈性片可包括連接于所述主體的兩端而向外圍擴張的擴張部和連接于所述擴張部而向內側彎曲的彎曲部。
并且,所述彈性片可包括連接于所述主體的兩端而向外圍擴張的第一擴張部和連接于所述第一擴張部而向內側彎曲的彎曲部以及連接于所述彎曲部而向外圍擴張的第二擴張部。
并且,所述導電性金屬可以是銅。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便攜式終端具備如上所述的同軸電纜固定結構。
如上所述,根據本實用新型,能夠容易地安裝和拆卸所述夾具,而且支架的收容部能夠穩定地收容所述夾具和貫穿于所述夾具的同軸電纜而固定同軸電纜。尤其,設置有多根同軸電纜時,能夠起到防止多個同軸電纜互相纏繞在一起的作用。而且,本實用新型還設置有導電性金屬層或導電性合金層,從而還能夠起到降低輻射的作用。
附圖說明
圖1為示出現有的同軸電纜固定結構的主要部分的平面圖。
圖2a為示出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所提供的同軸電纜固定結構的主要部分的平面圖。
圖2b為沿圖2a的A-A線截取的剖視圖。
圖3a為示出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所提供的同軸電纜固定結構的夾具的正面圖。
圖3b為示出本實用新型的同軸電纜固定結構的夾具的俯視圖。
圖4a至圖4c為概略示出本實用新型的同軸電纜固定結構的夾具的多種形態的示意圖。
圖5a為示出本實用新型的另一實施例所提供的同軸電纜固定結構的主要部分的平面圖。
圖5b為沿圖5a的A′-A′線截取的剖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參照附圖來詳細說明根據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需要注意的是,本實用新型僅將特定實施例顯示于附圖,并詳細地進行說明,但是這并不是要將本實用新型限定在特定實施方式,本實用新型的范圍應被理解為包含于本實用新型的思想和技術范圍的所有變換、等同物及替代物。而且,在對本實用新型進行說明時,當判斷為對公知技術的具體說明會混淆本實用新型的主旨時,省略其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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