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蓄電裝置和充電裝置的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757440.7 | 申請日: | 2013-12-1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887846B | 公開(公告)日: | 2019-02-19 |
| 發明(設計)人: | M·雷伊曼;G·洛爾;J·馬克;D·克魯佩熱維奇 | 申請(專利權)人: | 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2J7/00 | 分類號: | H02J7/00;H02J50/10;H01F38/14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侯鳴慧 |
| 地址: | 德國斯***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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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裝置 尤其 手持 工具機 系統 | ||
1.一種具有蓄電裝置(12)和充電裝置(14)的系統,其中,該蓄電裝置(12)包括第一感應充電單元(18),所述感應充電單元具有至少一個有第一線圈主延伸(26)的第一充電線圈(22),所述第一線圈主延伸(26)是剛好完全包圍所述第一充電線圈(22)的最小幾何長方體的最長邊的尺寸,其中,該充電裝置(14)被設置用于感應地將充電能量傳遞到所述蓄電裝置(12)上,該充電裝置具有第二感應充電單元(16),所述第二感應充電單元具有至少一個有第二線圈主延伸(24)的第二充電線圈(20),所述第二線圈主延伸(24)是剛好完全包圍所述第二充電線圈(20)的最小幾何長方體的最長邊的尺寸,其中:
在所述蓄電裝置(12)與所述充電裝置(14)之間設有通過所述蓄電裝置(12)的表面(50)和所述充電裝置(14)的表面(44)限定的縫隙(28),在運行期間在該縫隙(28)中會聚集異物;
所述至少一個第一充電線圈(22)的第一線圈主延伸(26)和在所述至少一個第一充電線圈(22)和所述蓄電裝置(12)的表面(50)之間的間距(32)之間的比例最高為30/1;
所述至少一個第二充電線圈(20)的第二線圈主延伸(24)和在所述至少一個第二充電線圈(20)和所述充電裝置(14)的表面(44)之間的間距(30)之間的比例最高為30/1。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比例中的至少一個至少為7/1。
3.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比例中的至少一個在20/1和14/1之間。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充電線圈(20)具有至少50毫米的第二線圈主延伸(24)。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蓄電裝置用于手持式工具機。
6.一種蓄電裝置(12),其包括第一感應充電單元(18),其中,通過充電裝置(14)能夠將充電能量感應地傳遞到所述蓄電裝置(12)上,所述感應充電單元具有至少一個有第一線圈主延伸(26)的第一充電線圈(22),所述第一線圈主延伸(26)是剛好完全包圍所述第一充電線圈(22)的最小幾何長方體的最長邊的尺寸,其中,該充電裝置具有第二感應充電單元(16),所述第二感應充電單元具有至少一個有第二線圈主延伸(24)的第二充電線圈(20),所述第二線圈主延伸(24)是剛好完全包圍所述第二充電線圈(20)的最小幾何長方體的最長邊的尺寸,其中:
在所述蓄電裝置(12)與所述充電裝置(14)之間設有通過所述蓄電裝置(12)的表面(50)和所述充電裝置(14)的表面(44)限定的縫隙(28),在運行期間在該縫隙(28)中會聚集異物;
所述至少一個第一充電線圈(22)的第一線圈主延伸(26)和在所述至少一個第一充電線圈(22)和所述蓄電裝置(12)的表面(50)之間的間距(32)之間的比例最高為30/1;
所述至少一個第二充電線圈(20)的第二線圈主延伸(24)和在所述至少一個第二充電線圈(20)和所述充電裝置(14)的表面(44)之間的間距(30)之間的比例最高為30/1。
7.一種充電裝置(14),該充電裝置被設置用于感應地將充電能量傳遞到蓄電裝置(12)上,該蓄電裝置(12)包括第一感應充電單元(18),所述感應充電單元具有至少一個有第一線圈主延伸(26)的第一充電線圈(22),所述第一線圈主延伸(26)是剛好完全包圍所述第一充電線圈(22)的最小幾何長方體的最長邊的尺寸,其中,該充電裝置具有第二感應充電單元(16),所述第二感應充電單元具有至少一個有第二線圈主延伸(24)的第二充電線圈(20),所述第二線圈主延伸(24)是剛好完全包圍所述第二充電線圈(20)的最小幾何長方體的最長邊的尺寸,其中:
在所述蓄電裝置(12)與所述充電裝置(14)之間設有通過所述蓄電裝置(12)的表面(50)和所述充電裝置(14)的表面(44)限定的縫隙(28),在運行期間在該縫隙(28)中會聚集異物;
所述至少一個第一充電線圈(22)的第一線圈主延伸(26)和在所述至少一個第一充電線圈(22)和所述蓄電裝置(12)的表面(50)之間的間距(32)之間的比例最高為30/1;
所述至少一個第二充電線圈(20)的第二線圈主延伸(24)和在所述至少一個第二充電線圈(20)和所述充電裝置(14)的表面(44)之間的間距(30)之間的比例最高為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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