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照明裝置及發光模塊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703649.5 | 申請日: | 2013-12-1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883899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6-25 |
| 發明(設計)人: | 野呂浩史;關勝志;小寺隆介;立野洋司;深野智;平野晶裕 | 申請(專利權)人: | 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F21S2/00 | 分類號: | F21S2/00;F21V19/00;F21V15/04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胡建新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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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照明 裝置 發光 模塊 | ||
1.一種照明裝置,具備:基座;發光模塊,裝載于該基座的主面上;以及基板保持件,配設為覆蓋上述發光模塊的一部分,結合在上述基座上;其特征為,
上述發光模塊,具有:
基板;
多個發光元件,安裝于上述基板的第1主面上;
密封部件,設置于上述基板的第1主面上,將上述多個發光元件密封;以及
緩沖部件,在上述基板的第1主面上被至少設置1個;
上述發光模塊對于上述基座的主面,以和上述基板的第1主面相反方的第2主面與上述基座的主面抵接的狀態進行裝載,在該裝載狀態下,以上述緩沖部件與上述基板保持件上和上述基座的主面對向的部位抵接的狀態,從上述基板保持件受到壓緊,固定在上述基座上,
上述緩沖部件由和構成上述密封部件的材料相同的材料構成。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為,
在俯視上述發光模塊時,
上述緩沖部件呈環狀,
上述多個發光元件安裝在上述基板的第1主面上由上述緩沖部件所圍繞的區域內。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為,
上述緩沖部件在上述基板的第1主面上,具有以相互隔開的狀態配設而成的至少3個部位。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為,
在俯視上述發光模塊時,
從上述緩沖部件具有的上述至少3個部位,任意選擇3個部位,假定由將該選擇出的上述3個部位的相互間連結的線段圍繞的圍繞區域的情況下,
上述多個發光元件的分布上的重心位置對于上述3個部位的全部組合,都存在于上述圍繞區域內。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為,
上述多個發光元件以各個上述發光元件按列狀排列而成的多個組來構成,
上述密封部件具有相互隔開,并按上述多個組的每個進行密封的多個部位,
上述各緩沖部件針對上述密封部件中上述多個部位的1個,在該部位的長度方向上的端進行連結。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為,
上述緩沖部件連結在上述密封部件上。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為,
在上述基板保持件上,于上述發光模塊上的上述多個發光元件存在的區域的上方設有窗部,
上述基板保持件的窗部呈從上述發光模塊側朝向相反側開口尺寸變大的錐孔狀,
上述基板保持件上面對上述窗部的側面由反射來自上述多個發光元件的出射光的反射面構成。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為,
假定上述發光模塊未受到來自上述基板保持件的壓緊的狀態,在將上述基板可能產生的最大的翹曲量假定為最大翹曲量的情況下,
以上述基板的第1主面為基準時上述緩沖部件的最大高度大于等于上述最大翹曲量。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為,
在以上述基板的第1主面為基準時,上述緩沖部件的最大高度比上述密封部件的最大高度低。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為,
上述發光模塊中的基板包含陶瓷材料來構成。
11.一種發光模塊,位于基座和基板保持件之間,固定于上述基座上,其特征為,具有:
基板;
多個發光元件,安裝于上述基板的第1主面上;
密封部件,設置于上述基板的第1主面上,將上述多個發光元件密封;以及
緩沖部件,在上述基板的第1主面上被至少設置1個;
對上述基座的固定是通過以和上述基板的第1主面相反方的第2主面與上述基座的主面抵接的狀態,裝載于上述基座的主面上,并在該裝載狀態下,以上述緩沖部件與上述基板保持件上和上述基座的主面對向的部位抵接的狀態,從上述基板保持件受到壓緊,來實現的,
上述緩沖部件由和構成上述密封部件的材料相同的材料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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