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車用玻璃清洗劑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604023.9 | 申請日: | 2013-11-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614262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3-05 |
| 發明(設計)人: | 王振鋒;曲建華;崔巖;徐廣印;劉海濤;姚新勝;應紀來;高獻坤;王向中;王銀河;王亮;孫建青;王平 | 申請(專利權)人: | 河南農業大學 |
| 主分類號: | C11D10/02 | 分類號: | C11D10/02;C09K3/16;C09K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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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玻璃 洗劑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汽車清潔用品,特別是一種汽車車用玻璃清洗劑。
背景技術
隨著汽車技術的不斷革新,消費者對汽車的安全性能要求日益提高,眾所周知,視野不好將直接危及到行車安全,而汽車擋風玻璃的清潔程度直接決定駕駛員視野的好壞。實際使用過程中,由于霧霾天氣的影響,汽車玻璃上很容易附著灰塵、油污、鳥類糞便等,也對行車安全產生了不小的影響。由于使用環境的影響,汽車擋風玻璃上常常附著許多頑固污物,一般汽車玻璃水很難將其完全清除。另一方面,普通洗滌劑大多對橡膠會有一定的腐蝕性,會加速催化雨刮器膠條的硬化,硬化的膠條刮擦擋風玻璃時,會加速擋風玻璃表面被刮毛、刮花。同時,汽車前擋風玻璃上易產生霧氣、摩擦易產生靜電以及眩光等問題都對行車安全造成威脅。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內容是克服現有技術中的缺陷,提供一種車用玻璃清洗劑。為駕駛員提供良好的視野,保證汽車行駛安全。
本發明的車用玻璃清洗劑,其組分及各組分的重量百分比如下:表面活性劑12%-15%,有機溶劑30%-40%,光漂白劑0.5%-2%,抗靜電劑0.3%-1%,防霧劑2%-2.5%,無水偏硅酸鈉1.5%-7%,抑泡劑1.3%-2.5%,余量為軟化水。
本發明所述的車用玻璃清洗劑通過調配多種表面活性劑及添加劑,除了具有常規的除污、防凍功能外,還具備快速融雪融冰和防眩光、防霧氣、防靜電功效,同時本發明還具備對擋風玻璃和雨刮器的保護性能,并具備修復擋風玻璃表面細微劃痕的作用,通過形成獨特的保護膜,可形成對擋風玻璃的有效保護,有效保證了行車安全。
作為優選,本發明的車用玻璃清洗劑,所述表面活性劑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丙二醇甲醚、烷基苯磺酸鈣按1:3.25:0.45的質量份混合而成。經發明人多年試配試驗,該混合比例較之其他比例具有明顯的潤濕、滲透、增溶功能,清洗去污效果在此比例下效果顯著。
作為優選,本發明的車用玻璃清洗劑,所述有機溶劑為乙二醇、三乙醇胺、丙二醇按4:1.65:3的質量份混合而成。經發明人多年試配試驗,該混合比例較之其他比例具有明顯的清洗去污效果,且能顯著降低液體的冰點,從而起到防凍的作用,并能速效溶解冰霜。
作為優選,本發明的車用玻璃清洗劑,所述光漂白劑為天來力。加入該光漂白劑后,使玻璃洗滌劑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它能夠吸收陽光中的能量并將之傳遞給空氣中的氧分子,由此被激活的氧分子即初生態的氧能夠漂白除去可氧化性污漬。
作為優選,本發明的車用玻璃清洗劑,所述抗靜電液為酯基季銨鹽乙二醇溶液,濃度為2%-3.5%。發明人在試制過程中,克服了酯基季銨鹽不適宜用在車用玻璃清洗劑領域的技術偏見,將其溶于乙二醇制得所述濃度的抗靜電劑。試驗證明,加入該抗靜電液的車用玻璃清洗劑被雨刮器刮凈后,能有效消除玻璃表面的電荷,起到抗靜電、防止灰層、毛絮吸附的有益技術效果。
作為優選,本發明的車用玻璃清洗劑,所述防霧劑為木糧醇酯或月桂酸或兩者的混合物,混合比例為1:15質量份。發明人在試制過程中,克服了木糧醇酯或月桂酸不適宜用在車用玻璃清洗劑領域的技術偏見。試驗證明,加入該抗靜電液的車用玻璃清洗劑被雨刮器刮凈后,可在玻璃表面形成一層離子保護層,能防止形成霧滴,保證風擋玻璃清澈透明,視野清晰。
作為優選,本發明的車用玻璃清洗劑,所述抑泡劑為乳化硅油。試驗證明,加入乳化硅油后,可在使用過程中抑制氣泡的形成,能更進一步保證風擋玻璃清澈透明,視野清晰。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實施例詳細地說明本發明的車用玻璃清洗劑。
實施例1
本發明的車用玻璃清洗劑,其組分及各組分的重量百分比如下:表面活性劑12%,有機溶劑30%,光漂白劑0.5%,抗靜電劑0.3%,防霧劑2%,無水偏硅酸鈉1.5%,抑泡劑1.3%,余量為軟化水。
實施例2
本發明的車用玻璃清洗劑,其組分及各組分的重量百分比如下:表面活性劑15%,有機溶劑40%,光漂白劑2%,抗靜電劑1%,防霧劑2.5%,無水偏硅酸鈉7%,抑泡劑2.5%,余量為軟化水。
實施例3
本發明的車用玻璃清洗劑,其組分及各組分的重量百分比如下:表面活性劑14%,有機溶劑35%,光漂白劑1%,抗靜電劑0.7%,防霧劑2.2%,無水偏硅酸鈉3%,抑泡劑1.9%,余量為軟化水。
雖然上文描述了車用玻璃清洗劑及其具體實施方式,但是,在本發明的上述教導下,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在上述實施例的基礎上進行各種改進和變形,而這些改進或者變形落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內。本領域技術人員應該明白,上面的具體描述只是為了解釋本發明的目的,并非用于限制本發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由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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