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新型無污染清洗劑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310579825.9 | 申請日: | 2013-11-1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668231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3-26 |
| 發(fā)明(設計)人: | 劉少蘭 | 申請(專利權)人: | 青島匯而通商貿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23G1/00 | 分類號: | C23G1/0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66000 山東省青島市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辛安***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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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新型 無污染 洗劑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清洗劑,尤其是涉及一種新型無污染清洗劑。??
背景技術
制備金屬部件或設備時,在加工前對其材料進行清洗是生產過程中的一道重要工序,對于高技術產品而言,加工材料的清洗更是一道關鍵性工序。加工材料的清潔度關系到產品的性能、質量、使用壽命和可靠性,尤其是高技術產品具有高性能、高可靠性、高精密性、高集成度和微型化的特點,對清潔度十分敏感,微小的污染就會對產品的性能、質量、使用壽命和可靠性產生嚴重影響。因此,提高加工材料的清潔度成為提高產品性能、質量、使用壽命和可靠性的重要課題。因此亟待研究新的清洗劑,降低廢棄清洗劑的處理排放帶來的環(huán)境污染,并能提高清洗效果,降低對設備的腐蝕性。???
發(fā)明內容
????針對現(xiàn)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新型無污染清洗劑,能夠防止金屬設備表面再次形成銹斑,符合環(huán)保要求,對設備的腐蝕性低,有效降低生產成本,使用安全可靠。??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采取的技術方案是,一種新型無污染清洗劑,
其由以下重量份數(shù)的原料制成:吡喃糖氧化酶1.5-3.2份,十二烷基苯磺酸鈉3.1-5.4份,烷基聚乙烯氧化物4.5-7.8份,二亞乙基三胺五乙酸鈉2.4-3.5份,乙醇10.5-12.2份,聚丙烯酸酯7.6-8.8份。
優(yōu)化的,上述新型無污染清洗劑,其由以下重量份數(shù)的原料制成:
吡喃糖氧化酶2.2份,十二烷基苯磺酸鈉4.4份,烷基聚乙烯氧化物6.8份,二亞乙基三胺五乙酸鈉2.7份,乙醇11.2份,聚丙烯酸酯7.9份。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清洗劑中選用吡喃糖氧化酶,能夠提高對油污等有機污染物的溶解度,可溶解金屬材料表面的有機污染物;清洗劑中加入了的乙醇,能夠降低清洗劑的表面張力,增強清洗劑的滲透性,提高對金屬材料表面的清洗效果;清洗劑中的乙醇能夠增強質量傳遞,保證清洗的均勻性,降低對金屬材料表面的損傷;具有水溶性好、滲透力強、無污染等優(yōu)點;清洗劑中選用的化學試劑,不污染環(huán)境,不易燃燒,屬于非破壞臭氧層物質,清洗后的廢液便于處理排放,能夠滿足環(huán)保三廢排放要求;清洗劑呈堿性,不腐蝕金屬設備,使用安全可靠;制備工藝簡單,操作方便,使用安全可靠。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
本發(fā)明為一種新型無污染清洗劑,其由以下重量份數(shù)的原料制成:
吡喃糖氧化酶2.2份,十二烷基苯磺酸鈉4.4份,烷基聚乙烯氧化物6.8份,二亞乙基三胺五乙酸鈉2.7份,乙醇11.2份,聚丙烯酸酯7.9份。??
實施例2
本發(fā)明為一種新型無污染清洗劑,其由以下重量份數(shù)的原料制成:
吡喃糖氧化酶1.5份,十二烷基苯磺酸鈉3.1份,烷基聚乙烯氧化物4.5份,二亞乙基三胺五乙酸鈉2.4份,乙醇10.5份,聚丙烯酸酯7.6份。
實施例3
本發(fā)明為一種新型無污染清洗劑,其由以下重量份數(shù)的原料制成:
吡喃糖氧化酶3.2份,十二烷基苯磺酸鈉5.4份,烷基聚乙烯氧化物7.8份,二亞乙基三胺五乙酸鈉3.5份,乙醇12.2份,聚丙烯酸酯8.8份。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清洗劑中選用吡喃糖氧化酶,能夠提高對油污等有機污染物的溶解度,可溶解金屬材料表面的有機污染物;清洗劑中加入了的乙醇,能夠降低清洗劑的表面張力,增強清洗劑的滲透性,提高對金屬材料表面的清洗效果;清洗劑中的乙醇能夠增強質量傳遞,保證清洗的均勻性,降低對金屬材料表面的損傷;具有水溶性好、滲透力強、無污染等優(yōu)點;清洗劑中選用的化學試劑,不污染環(huán)境,不易燃燒,屬于非破壞臭氧層物質,清洗后的廢液便于處理排放,能夠滿足環(huán)保三廢排放要求;清洗劑呈堿性,不腐蝕金屬設備,使用安全可靠;制備工藝簡單,操作方便,使用安全可靠。?
當然,上述說明并非是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本發(fā)明也并不限于上述舉例,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的實質范圍內,作出的變化、改型、添加或替換,都應屬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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