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照明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521303.3 | 申請日: | 2013-09-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715191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4-09 |
| 發明(設計)人: | 松林容子;齋藤孝;向健二;渡邊加津己;山內哲 | 申請(專利權)人: | 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1L25/075 | 分類號: | H01L25/075;H01L33/50;H01L33/48;F21V13/02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陳建全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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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照明 裝置 | ||
1.一種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照明裝置具備具有固體發光元件的光源,所述光源具有按照下述方式設定的分光放射特性:相關色溫在5400K~7000K的范圍內,色差Duv在-6~8的范圍內,通過CIE1997中期顏色外觀模型(簡單版)所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的色度值為2.7以下。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具有按照下述方式設定的分光放射特性:相關色溫在5800K~6700K的范圍內,色差Duv在-4~5的范圍內,所述色度值為2以下。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按照平均顯色評價數Ra為80以上的方式構成。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按照平均顯色評價數Ra為90以上的方式構成。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按照膚色的優選指數PS為80以上的方式構成。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按照顯眼指數FCI為100以上的方式構成。
7.根據權利要求1~6中的任何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其具備光減少部,該光減少部將從所述光源中射出的光的570~780nm的范圍內的至少一部分的波長寬度的光強度降低。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減少部含有具有從銅、鈀、鈷、鎳、氧化釩、鋅、錫和錳中選擇的至少一種的中心金屬的四氮雜卟啉系金屬絡合物色素。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減少部將570~600nm的范圍內的至少一部分的波長寬度的光強度降低。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減少部含有具有從銅、鈀、氧化釩和鋅中選擇的至少一種的中心金屬的四氮雜卟啉系金屬絡合物色素。
11.根據權利要求1~6中的任何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的主峰值波長在380~560nm的范圍內。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的主峰值波長在450~495nm的范圍內。
13.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的主峰值波長在425~470nm的范圍和525~530nm的范圍中的至少之一的范圍內。
14.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的主峰值波長在450~470nm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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