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脫硫粉煤灰的改性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519851.2 | 申請日: | 2013-10-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601384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2-26 |
| 發明(設計)人: | 臧軍;耿長圣;宋生輝;胡拓平 | 申請(專利權)人: | 江蘇名和集團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4B7/26 | 分類號: | C04B7/26;C04B7/38;C04B18/08 |
| 代理公司: | 蘇州翔遠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2251 | 代理人: | 王華 |
| 地址: | 212000 江蘇省鎮江***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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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脫硫 粉煤 改性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脫硫粉煤灰的改性方法,屬于建筑材料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隨著環境保護要求的進一步加強,大量脫硫副產物即脫硫粉煤灰的處理和利用已經引起業內人士的關注。脫硫粉煤灰是一種由循環流化床鍋爐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由于循環流化床鍋爐對煤品質要求較低,熱效率高,鍋爐燃燒溫度只有800~900℃,因此生成的粉煤灰的顆粒較粗,且鈣、硫含量高(易導致使用該粉煤灰的水泥或混凝土凝結時間偏長)、需水量大,活性低。使該種粉煤灰的綜合利用受到了限制。
脫硫粉煤灰中的鈣、硫含量高的原因是在燃燒過程中添加的脫硫劑(石灰石)導致的。脫硫粉煤灰需水量較大的問題是由于煤粉顆粒較粗,燃燒未能充分,活性炭殘留導致的。脫硫粉煤灰的活性低主要原因是其顆粒較粗,且燃燒溫度低,玻璃體含量較低。
發明內容
本發明目的是提供一種脫硫粉煤灰的改性方法。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脫硫粉煤灰的改性方法,先對所述脫硫粉煤灰進行粉磨,得到比表面積為350~400m2/Kg的研磨后粉煤灰;接下來將所述研磨后粉煤灰中粒徑低于6微米的顆粒的質量百分比降到5%以下得到分選粉煤灰;最后向所述分選粉煤灰中添加粉煤灰碳吸附抑制劑。
優選的技術方案為:所述粉磨方式為球磨或者立磨。
優選的技術方案為:所述粉煤灰碳吸附抑制劑為芐胺、二異丙基萘磺酸鈉和乙二醇苯醚組成的混合物。
優選的技術方案為:所述芐胺、二異丙基萘磺酸鈉和乙二醇苯醚之間的質量比例為1~2:1~2:3~5。
優選的技術方案為:所述粉煤灰碳吸附抑制劑的添加量為所述分選粉煤灰質量的0.1~0.3%。
由于上述技術方案運用,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下列優點和效果:
本發明根據脫硫粉煤灰的化學、礦物組成隨粒徑呈非均相分布的規律。采用粉磨、分選的方式來降低粉煤灰中的含硫量(緩解因為含硫量高導致的凝結時間偏長問題),同時提高粉煤灰的活性。利用芐胺、二異丙基萘磺酸鈉、乙二醇苯醚作為碳吸附抑制劑來降低脫硫粉煤的需水量,使脫硫粉煤灰達到能規模應用的效果。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描述:
實施例一:一種脫硫粉煤灰的改性方法
對粉煤灰的需水量比及活性等性能試驗方法參照GB/T1596-200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對凝結時間的影響按照粉煤灰與P.O42.5水泥以質量比3:7的比例混合后按照GB/T1346-2001《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測定其凝結時間。
采用球磨方式將脫硫粉煤灰的比表面積提高至350m2/Kg,隨后進行分選,將粒徑低于6微米的顆粒分選出來(此細顆粒粉煤灰硫含量富集,可考慮作為水泥的調凝劑),將粒徑低于6微米的顆粒質量百分比降到5%(即粉煤灰中粒徑低于6微米的顆粒的質量百分比為5%)。在粉磨的同時向磨中加入芐胺、二異丙基萘磺酸鈉、乙二醇苯醚組成的混合物(質量比1:1:3),該碳化抑制劑的添加量為粉煤灰質量的0.1%。
實例2:一種脫硫粉煤灰的改性方法
采用立磨方式將脫硫粉煤灰的比表面積提高至400m2/Kg,隨后進行分選,將粒徑低于6微米的顆粒分選出來(此細顆粒粉煤灰硫含量富集,可考慮作為水泥的調凝劑),將粒徑低于6微米的顆粒質量百分比降到3%。在粉磨的同時向磨中加入芐胺、二異丙基萘磺酸鈉、乙二醇苯醚組成的混合物(質量比2:1:4),該碳化抑制劑的添加量為粉煤灰質量的0.3%。
實例3:一種脫硫粉煤灰的改性方法
采用立磨方式將脫硫粉煤灰的比表面積提高至380m2/Kg,隨后進行分選,將粒徑低于6微米的顆粒分選出來(此細顆粒粉煤灰硫含量富集,可考慮作為水泥的調凝劑),將粒徑低于6微米的顆粒質量百分比降到4%。在粉磨的同時向磨中加入芐胺、二異丙基萘磺酸鈉、乙二醇苯醚組成的混合物(質量比1.5:1:5),該碳化抑制劑的添加量為粉煤灰質量的0.2%。
具體實施效果見下表
上述實施例只為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發明的內容并據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凡根據本發明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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