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減小汽車的能量消耗的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514474.3 | 申請日: | 2006-11-0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600661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2-26 |
| 發明(設計)人: | O·萊姆克;M·豪席爾德 | 申請(專利權)人: | 寶馬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L1/00 | 分類號: | B60L1/00;B62D5/04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趙科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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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減小 汽車 能量消耗 方法 | ||
1.一種用于減小汽車的能量消耗的方法,其中所述汽車具有連接有電氣操作的轉向裝置的汽車電器網絡,其特征在于,
所述汽車電器網絡的電壓水平和/或功率水平在汽車的第一運行狀態中被保持在低的第一水平,
所述汽車電器網絡的電壓水平和/或功率水平在汽車的第二運行狀態中被臨時設置到較高的第二水平,以及
設置在所述汽車中的行駛狀況獲取裝置基于駕駛者以前在控制汽車時的行為和/或汽車以前的行為,提前識別轉彎過程,并且促使所述汽車電器網絡的電壓水平和/或功率水平被臨時設置到較高的第二水平;
所述方法包括第一方法部分(100),用于識別汽車是否馬上要進行轉彎操縱,其中:
·在步驟A(101)中開始方法,接著
·在步驟B(102)中比較汽車是否超過預定速度(x),如果沒有,則重新執行該比較,如果超過,則處于“啟動用于識別即將發生的轉彎過程的方法”的狀態(103),接著
·在步驟C(104)中比較是否操作油門踏板,如果不是,則在步驟D(105)中檢查汽車的速度是否大于預定速度(x),如果是,則重新執行步驟C(104),如果不是,則該方法以步驟A(101)重新開始,如果在步驟C(104)中的比較結果是正面的,則處于“未踩油門踏板”的狀態(106),接著
·在步驟E(107)中比較汽車的加速度是否為負,以及速度是否小于或等于預定速度,如果不是,則在步驟F(108)中重新獲得油門踏板的位置,如果油門踏板不處于靜止狀態,則方法從步驟A(101)開始,如果油門踏板未被操作,重新開始執行步驟E(107),如果在步驟E(107)中的比較的結果為“是”,則處于汽車的狀態“汽車減速”(109),接著
·在步驟G(110)中,比較曲線調整的轉向角的絕對值是否大于容許值,如果不是,則在步驟H(111)中檢查油門踏板是否沒有偏轉以及汽車的速度是否大于預定的最小速度,如果是,則重新執行步驟G(110),如果不是,則該方法重新開始于步驟A(101),如果步驟G(110)的結果為“是”,則保持當前的轉向角,而且假定急轉彎的第一部分可能已經由駕駛者引起。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第二方法部分(200),用于確定駕駛者是否進行急轉彎行駛,其中:
·在步驟I(201)中檢查轉向角是否大于0度,如果不是,則處于狀態“轉向角反向=轉向角+(2*容許值)”(202),如果是,則處于狀態“轉向角反向=轉向角-(2*容許值)”(203),在這兩種情況下處于狀態“已識別轉向”(204),接著
·在步驟II(205)中重新檢查加速踏板是否未偏轉,以及速度是否大于預定的最小速度,如果不是,則方法重新開始于步驟A(101),如果是,則
·在步驟III(206)中檢查當前的轉向角是否小于轉向角反向,如果不是,則在步驟IV(207)中檢查轉向角反向是否小于等于當前的轉向角,如果是,則視為急轉彎(211),
·如果在步驟III(206)中為“是”,則在步驟V(208)中檢查轉向角反向是否大于等于當前的轉向角,如果是,則視為急轉彎(211)。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如果在步驟IV(207)或在步驟V(208)中的比較結果為“否”,則在步驟VI(209)中執行子功能“轉向閾值”,用于確定與速度相關并因此動態的轉向閾值,其中:首先檢查汽車在確定的時間段期間的平均速度是否小于8km/h,如果是,則動態轉向閾值被確定為450度,如果不是,則接著檢查汽車的該平均速度是否小于15km/h,如果是,則動態轉向閾值被確定為300度,如果不是,則動態轉向閾值被確定為200度,接著
·在步驟VII(210)中檢查當前轉向角的絕對值是否大于當前汽車速度的動態轉向閾值,如果不是,則方法重新開始于狀態“已識別轉向”,如果是,則出現狀態“已識別反向轉向”(301),
·如果急轉彎被視為被識別,則在步驟VIII(212)中重新檢查油門踏板是否未被操作以及速度是否大于預定的最小速度,如果不是,則方法重新開始于步驟A(101),如果是,則在步驟IX(213)中檢查當前轉向角的絕對值是否大于動態轉向角閾值,如果不是,則重復在步驟VIII(212)中的比較,如果是,則出現狀態“已識別反向轉向”。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第三方法部分(300),其在狀態“已識別反向轉向”時繼續步驟VII(210)或步驟IX(213),其中:
·在步驟a(302)中再次檢查油門踏板是否未被操作,以及汽車的速度是否大于預定的最小速度,如果不是,則方法重新開始于步驟A(101),如果是,則執行子功能“動態轉彎閾值”(501),
·在子功能“動態轉彎閾值”(501)中,首先檢查汽車在最近幾秒中的平均負加速度是否在0m/s2和-2m/s2之間,如果是,則確定動態轉彎閾值的值是6km/h,如果不是,則檢查負加速度是否在-2m/s2和-4m/s2之間,如果是,則將動態轉彎閾值的值確定為加速度的絕對值乘以3.6,如果不是,則將動態轉彎閾值的值確定為15km/h,接著
·在步驟b(303)中檢查制動壓力是否高于預定的容許制動壓力,以及當前的汽車速度是否小于在子功能“動態轉彎閾值”中所確定的動態轉彎閾值,如果不是,則方法重新開始于狀態“已識別反向轉向”(301),如果是,則處于狀態“識別即將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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