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品配方無效
| 申請號: | 201310470432.4 | 申請日: | 2013-10-1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583943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2-19 |
| 發明(設計)人: | 楊慶利;曹榮軍;金海明;劉少芳;姚秀芬;臺文靜;魯濤 | 申請(專利權)人: | 青島貝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23L1/09 | 分類號: | A23L1/09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 11389 | 代理人: | 李朝輝 |
| 地址: | 266000 山東省青***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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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增加 密度 保健品 配方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品。
背景技術
骨質疏松現已成為中老年人的常見病和多發病,由于其本身沒有特殊的臨床表現,而且又是個緩慢的漸進過程,因而一直被大多數人所忽視,有報告稱,中國大陸地區50歲以上的人群中有大約7000萬人患有骨質疏松癥,骨質疏松已經榮升為“城市慢性病”。為什么骨質疏松多發于老年人呢?骨科專家指出,主要是由于老年人內分泌比較紊亂、骨代謝失調,加上又缺少運動,所以容易導致骨質疏松,雖說骨質疏松常見于老年人,但也不能說是老年人的專屬病,一些長期服用某類藥物的人、哺乳期、妊娠期的女性也是骨質疏松的高危人群,也需要提高警惕。預防骨質疏松最有效的方法是增加骨密度。增加骨密度、有效治療骨質疏松癥已經成為人們廣泛關注的重要課題。
發明內容
針對現有技術的上述缺陷和問題,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不含有任何添加劑和化學物質,無副作用,適合各階段年齡層人群的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品。
基于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品,該保健品由以下活性成分組成:硫酸軟骨素二糖、Ⅱ型軟骨膠原肽、氨基葡萄糖硫酸鈉鹽、葡萄糖酸鈣、羥基磷酸鈣和維生素D3。
其中,每100克保健品中含有硫酸軟骨素二糖25-30克、Ⅱ型軟骨膠原肽20-25克、氨基葡萄糖硫酸鈉鹽10-15克、葡萄糖酸鈣10-15克、羥基磷酸鈣5-10克、維生素D33-5克。
所述硫酸軟骨素二糖主要由雞球骨提取、分子量458.06,純度在98%以上,灰分在0.5%以下。
所述Ⅱ型軟骨膠原肽由雞胸骨提取,分子量在1KD以下。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的保健品通過各種原料的共同作用,從而達到增加骨密度的作用。本發明所用原料為天然植物和動物提取物,不含有任何添加劑和化學物質,無副作用,適合各階段年齡層人群。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的實施例,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一種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品,該保健品由以下活性成分組成:硫酸軟骨素二糖、Ⅱ型軟骨膠原肽、氨基葡萄糖硫酸鈉鹽、葡萄糖酸鈣、羥基磷酸鈣和維生素D3。
其中,每100克保健品中含有硫酸軟骨素二糖25-30克、Ⅱ型軟骨膠原肽20-25克、氨基葡萄糖硫酸鈉鹽10-15克、葡萄糖酸鈣10-15克、羥基磷酸鈣5-10克、維生素D33-5克。
優選地技術方案中,硫酸軟骨素二糖主要由雞球骨提取、分子量458.06,純度在98%以上,灰分在0.5%以下。
優選地技術方案中,Ⅱ型軟骨膠原肽由雞胸骨提取,分子量在1KD以下。
實施例1
每100克保健品中含有硫酸軟骨素二糖30克、Ⅱ型軟骨膠原肽25克、氨基葡萄糖硫酸鈉鹽15克、葡萄糖酸鈣15克、羥基磷酸鈣10克、維生素D35克
糖類及其衍生物抗AD的研究中發現GAGs(Glycosaminoglycan,糖胺聚糖)在AD發生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GAGs是由氨基己糖和糖醛酸的二糖單位重復連接而成的多聚陰離子高分子聚糖,作為蛋白聚糖(PGs)的支鏈分布在細胞外基質或動物組織細胞表面。
硫酸軟骨素(CS)屬于GAGs的一種,它具有促進大腦中神經元的生長的作用。CS能促進胎鼠大腦神經元的生長及誘導大部分神經増長突觸的長度。CS能有效地降低Aβ誘導產生的神經細胞系和原代神經元的神經毒性作用,CS-A可以抑制和延遲Aβ形成,CS-B抑制Aβ1-42誘導的SH-SY5Y細胞凋亡,降低Aβ引起神經毒性從14d胎鼠端腦中提取得到的CS-D、CS-E具有潛在的促進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2(FGF-2)相關的神經干細胞/前體細胞的增殖作用。CS硫酸化單糖及雙糖可通過競爭性結合Aβ分子而抑制內源性GAGs、PGs的促纖絲形成作用,說明它們可能是內源性GAG誘導產生Aβ形成的抑制劑。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所述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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