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警示燈具在審
| 申請號: | 201310454114.9 | 申請日: | 2013-09-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515054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4-15 |
| 發明(設計)人: | 周明杰;王月亮 | 申請(專利權)人: |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S9/02 | 分類號: | F21S9/02;F21V21/00 |
| 代理公司: | 廣州三環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44202 | 代理人: | 郝傳鑫;熊永強 |
| 地址: | 518000 廣東省深圳市***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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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警示 燈具 | ||
1.一種警示燈具,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警示模塊、開關元件及彈性元件,所述支架包括靠板和支撐板,所述警示模塊包括安裝部和警示部,所述安裝部樞接于所述靠板和所述支撐板之間,所述安裝部包括觸發區,所述觸發區電連接至所述警示部,所述開關元件設置在所述靠板上用于觸發所述觸發區,所述彈性元件彈性連接于所述支架和所述警示模塊之間;
外力的作用下,所述警示模塊受所述支撐板支撐且處于第一位置,所述彈性元件處于壓縮狀態;
當外力取消,所述警示模塊在所述彈性元件之回彈力的作用下,自動彈起至第二位置,并抵靠所述靠板,同時,所述靠板上的開關元件觸發觸發區,使得所述警示部進入工作狀態。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模塊包括柱體,所述安裝部和所述警示部分別位于所述柱體的兩端,所述警示模塊還包括反光膜,所述反光膜貼附于所述柱體的外表面。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警示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部包括發光組件和透明件,所述發光組件設于所述柱體內部,所述透明件罩設所述發光組件并且連接于所述柱體的頂部。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警示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組件包括電池、控制板及發光元件,所述電池及所述控制板電連接至所述觸發區,所述電池用于控制所述發光元件的發光,所述控制板用于控制所述發光元件的發光模式及所述電池電量大小提示模式。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警示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組件還包括光源架,所述光源架用于支撐所述發光元件并使得所述發光元件伸出所述柱體頂部,所述發光元件收容于所述透明件內部。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彈性元件包括扭簧,所述扭簧包括卷曲部、第一抵持部和第二抵持部,所述卷曲部套設于所述安裝部與所述支架之樞軸上,所述第一抵持部抵頂至所述支架,所述第二抵持部抵頂至所述警示模塊。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警示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模塊包括定位柱,所述定位柱突設于安裝部外表面,所述定位柱用于抵擋所述第二抵持部。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具,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樞軸,所述樞軸穿過所述警示模塊及所述支架以將所述警示模塊樞接于所述支架,所述警示模塊呈軸對稱結構,所述樞軸穿過所述警示模塊的中心軸且與所述警示模塊的中心軸正交,所述樞軸與所述安裝部底部的距離小于所述樞軸與所述靠板之間的距離。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板設有收容槽,當所述警示模塊處于所述第一位置時,所述警示模塊部分收容在所述收容槽內。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觸發區設有定位槽,當所述警示模塊處于所述第二位置時,所述開關元件部分收容于所述定位槽內并與所述觸發區相接觸,以使所述警示部進入開啟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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