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含有環丙嘧磺隆和環酯草醚的除草組合物無效
| 申請號: | 201310416704.2 | 申請日: | 2013-09-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503900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1-15 |
| 發明(設計)人: | 王禮文;陳佛祥;張志偉;吳澤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東中迅農科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01N47/36 | 分類號: | A01N47/36;A01P13/00;A01N43/54 |
| 代理公司: | 東莞市中正知識產權事務所 44231 | 代理人: | 張漢青 |
| 地址: | 516000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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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含有 環丙嘧磺隆 環酯草醚 除草 組合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屬于農業除草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以環丙嘧磺隆、環酯草醚為有效成分的水稻田除草組合物,適用于防除水稻移栽田、拋秧田一年生雜草。
背景技術
隨著高毒農藥的逐步淘汰,需要高效、低毒、安全、對環境友好的新型藥劑,同時農藥的長期使用使病蟲草害的抗藥性產生,對防治藥劑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需要農藥研發人員開發出高效安全的新型藥劑,滿足防治要求。由于我國農藥創制剛剛起步,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藥品種還不能滿足需要,因此開發新型的農藥混配制劑,是當前農藥發展的必由之路。
水稻是我國主要的糧食作物之一,稻田除草是生產上的一大難題。化學除草是目前控制雜草的主要手段。近年來,由于一些除草單劑品種大面積單獨使用,已經導致很多雜草產生抗藥性,因此,急需高效、低毒、經濟、安全的水稻田除草新型藥劑。
目前水稻移栽田或拋秧田封閉劑使用時期要在雜草出土前用藥,莖葉處理劑要在雜草大部分出土莖葉伸展后使用,在雜草部分出土草齡3葉前這段時間常規封閉劑或莖葉處理劑無法達到有效控草效果。
環丙嘧磺隆為磺酰脲類稻田用廣譜選擇性內吸傳導型除草劑,磺酰脲類除草劑,乙酰乳酸合成酶抑制劑,能有效防除莎草科雜草及闊葉雜草,在高劑量下對稗草有較強的抑制作用。
環酯草醚是一種高效嘧啶水楊酸類選擇性除草劑,為乙酰乳酸合成酶抑制劑,主要通過根部吸收并向莖葉部移動,亦可通過莖葉吸收,對3葉期前稗草有特效,對低齡千金子、馬唐等禾本科雜草有效,對繁縷等闊葉雜草有效,對莎草科雜草有一定的防效。環酯草醚主要為位差選擇除草,適用于水稻移栽田或拋秧田水稻返青后使用。
除草劑合理復配是提高防除效果,擴大殺草譜或拓寬使用時間,延緩雜草群落演替的速度,降低農藥單一使用帶來的抗性風險,減輕對環境的污染,降低使用成本及降低除草劑殘留的一種有效方法。本發明人對環丙嘧磺隆、環酯草醚的混配進行了深入研究,在大量的室內配方篩選試驗和大田藥效試驗的基礎上,發現環丙嘧磺隆、環酯草醚進行混配,在一定的混配比例范圍內對水稻田雜草表現出協同增效作用,擴大了殺草譜,拓寬了用藥時間范圍,經進一步研究,完成了本發明。
環丙嘧磺隆、環酯草醚的混配以及應用目前尚無報道。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解決除草劑單一使用時的不足,填補傳統封閉除草劑和莖葉處理除草劑在雜草部分出土至3葉前施藥的空白地帶,提供一種高效、低毒、低成本、速效性好,且持效期長,有利于水稻田雜草綜合治理的除草組合物。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除草組合物,由有效成分環丙嘧磺隆、環酯草醚及適當的農藥助劑組成。環丙嘧磺隆嘧磺隆與環酯草醚在除草組合物中的質量份數比為10:1~1:16,優選比為5:1~1:9。
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可按照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的方法,可濕性粉劑、水分散粒劑、顆粒劑等適合農業使用的應用劑型。
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各種應用劑型的生產工藝均屬現有已知技術,在此不再贅述。
本發明提供的除草組合物,適用于防除水稻移栽田、拋秧田一年生雜草。
本發明提供的除草組合物,通常采用藥土法或制成顆粒劑或制成藥肥顆粒劑撒施。
本發明提供的除草組合物有如下有益效果:
1、本發明提供的除草組合物,擴大了環丙嘧磺隆和環酯草醚單劑的殺草譜,在一定配比范圍內表現協同出增效作用,組合物的防治效果比單劑有了提高,降低了農藥的使用劑量,降低了用藥成本及農藥對生態環境不利影響的風險。
2、本發明提供的為除草組合物,可以降低長期使用單一環丙嘧磺隆或環酯草醚產生的抗性風險,延長藥劑的使用壽命,對雜草抗性的綜合治理有著重要意義。
3、本發明提供的除草組合物,藥效發揮迅速,持效期長,在有水條件下持效期一個月,使用成本低,使用方便,省時省力,其推廣應用有著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本發明提供的除草組合物,在水稻移栽田、拋秧田水稻返青至雜草3葉前均可使用,既具備普通封閉劑在雜草出土前的封閉特點,又能在雜草部分出土至3葉前具有封閉兼控草效果。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簡潔明了,本發明用以下具體實施例進行說明,但本發明絕非僅限于這些例子。以下所述僅為本發明較好的實施例,僅僅用于描述本發明,不能理解為對本發明的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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