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埋入式分倉縫無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310412701.1 | 申請日: | 2013-09-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452193A | 公開(公告)日: | 2013-12-18 |
| 發(fā)明(設計)人: | 蔣衛(wèi)東 | 申請(專利權)人: | 蘇州艾銳琺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4B1/684 | 分類號: | E04B1/684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15000 江蘇省蘇州***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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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埋入 式分倉縫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機床建筑施工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埋入式分倉縫及。
背景技術
大面積混凝土地坪施工的傳統(tǒng)方法是用簡單的靠尺靠、塞尺塞,用靠尺檢查平整度,傳統(tǒng)方法只能檢查局部,無法體現(xiàn)大面積地坪的整體平整度,很難提高砼地坪的施工質(zhì)量。
現(xiàn)有技術中的混凝土的分倉澆筑作業(yè)需要用大量的人力資源進行支模、測量及復測標高、插傳力桿及澆筑完成后的拆模工作。木模板容易變形、剛模板需要涂覆脫模劑;拆模時容易對已澆筑的混凝土造成破壞。而拆模后的施工縫棱角處的混凝土更是地坪的薄弱環(huán)節(jié)。由于模板不夠筆直,拆模后一般都要在邊緣處切直,容易造成二次縫,極易造成邊緣的混凝土在投入使用后崩壞。
發(fā)明內(nèi)容
(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埋入式分倉縫,有效的保護混凝土地坪接縫處。
(二)技術方案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埋入式分倉縫,用于地坪施工時界定混凝土澆筑邊界,可在其兩側隨時澆筑混凝土,所述分倉縫包括:型號相同的第一凹形鋼、第二凹形鋼,所述第一凹形鋼、第二凹形鋼的凹面相反設置連接并形成間隙,其連接部設有倒角,所述第一凹形鋼、第二凹形鋼的底板均連接有若干連接桿,所述連接桿連接有斜向下的限位桿,所述第一凹形鋼下端豎直連接有鋼板,與所述鋼板垂直設有若干限位板,所述限位板穿過所述鋼板,所述鋼板的上端設有柵格板,所述鋼板的下端垂直連接有安裝板,所述安裝板設有若干定位孔。
其中,所述第一凹形鋼的限位桿與所述第二凹形鋼的限位桿交錯排列。
其中,所述若干連接桿位于同一平面上,所述若干限位板位于同一平面上。
其中,所述柵格板向下傾斜預設角度,所述限位桿向下傾斜預設角度。
其中,所述柵格板的柵格與所述定位孔相對應。
其中,所述鋼板的厚度與所述第一凹形鋼底板的厚度相等。
(三)有益效果
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埋入式分倉縫,有效的保護混凝土地坪接縫處,使地坪堅固耐用。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埋入式分倉縫一種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圖1中埋入式分倉縫的主視圖;
圖3是圖2中埋入式分倉縫的俯視圖;
圖4是圖2中A部分的放大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詳細描述。以下實施例用于說明本發(fā)明,但不用來限制本發(fā)明的范圍。
參照圖1~4所示,所述分倉縫包括:型號相同的第一凹形鋼1、第二凹形鋼2,所述第一凹形鋼1、第二凹形鋼2的凹面相反設置連接并形成間隙101,其連接部設有倒角10,所述第一凹形鋼1、第二凹形鋼2的底板均連接有若干連接桿3,所述連接桿3連接有斜向下的限位桿4,所述第一凹形鋼1下端豎直連接有鋼板5,與所述鋼板5垂直設有若干限位板7,所述限位板7穿過所述鋼板5,所述鋼板5的上端設有柵格板8,所述鋼板5的下端垂直連接有安裝板6,所述安裝板6設有若干定位孔60。所述埋入式分倉縫界定混凝土澆筑邊界,當混凝土凝固收縮時,所述限位板7可阻止地坪垂直移動,所述限位桿4也可一定程度上阻止地坪垂直移動,混凝土收縮完成后,可選用合適的接縫、嵌縫材料填補所述第一凹形鋼1、第二凹形鋼2之間的間隙101,柵格板8上柵格80的設置允許在任何位置切割所述埋入式分倉縫,并依舊牢牢固定混凝土,所述埋入式分倉縫有效的保護混凝土地坪接縫處,使地坪堅固耐用。
為了使所述限位桿4有效阻止地坪垂直移動,優(yōu)選地,所述第一凹形鋼1的限位桿與所述第二凹形鋼2的限位桿交錯排列。所述若干連接桿位于同一平面上,
為了使所述限位板7有效阻止地坪垂直移動,優(yōu)選地,所述若干限位板位于同一平面上。
優(yōu)選地,所述柵格板8向下傾斜預設角度,所述限位桿4向下傾斜預設角度。優(yōu)選地,所述柵格板8的柵格80與所述定位孔60相對應。可通過所述柵格80及其所對應的安裝板6上的定位孔60將分倉縫定位。
優(yōu)選地,所述鋼板5的厚度與所述第一凹形鋼1底板的厚度相等。
以上實施方式僅用于說明本發(fā)明,而并非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有關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的情況下,還可以做出各種變化和變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術方案也屬于本發(fā)明的范疇,本發(fā)明的專利保護范圍應由權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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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4B 一般建筑物構造;墻,例如,間壁墻;屋頂;樓板;頂棚;建筑物的隔絕或其他防護
E04B1-00 一般構造;不限于墻,例如,間壁墻,或樓板或頂棚或屋頂中任何一種結構
E04B1-02 .主要由承重的塊狀或板狀構件構成的結構
E04B1-16 .堆料結構,例如混凝土在現(xiàn)場以澆制或類似方法成型的結構,同時利用或不利用附加構件,例如,永久性結構、由承重材料覆蓋的基礎
E04B1-18 .包含長形承重部件的結構,例如,包含柱,大梁,骨架
E04B1-32 .拱形結構;穹窿頂?shù)慕Y構;折板結構
E04B1-34 .特種結構,例如,用由桅桿結構或封閉的電梯井或樓梯間等塔式結構支承的懸吊或懸臂桿件;與彈性穩(wěn)定性有關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