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蠶蛹殼聚糖的制備工藝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310410429.3 | 申請日: | 2013-09-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483467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1-01 |
| 發(fā)明(設計)人: | 姚建平 | 申請(專利權)人: | 昆山市萬豐制衣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8B37/08 | 分類號: | C08B3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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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215313 江蘇省蘇***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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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蠶蛹 聚糖 制備 工藝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屬于高分子材料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蠶蛹殼聚糖的制備工藝。
背景技術
由于殼聚糖優(yōu)良的性能,使其應用領域不斷拓展,這對殼聚糖原料的需要也不斷增加,我國是一個蠶業(yè)大國,年產蠶蛹10萬余噸。一直以來,蠶蛹作為繅絲過程中的副產物,主要用作畜禽的飼料。目前,研究學者對蠶蛹的開發(fā)主要集中在蛹油和蛹蛋白上,蠶蛹殼中含有大量的殼聚糖,而蛹殼還未得到開發(fā)利用,即浪費資源,又污染環(huán)境。因此,從蠶蛹中提取殼聚糖原料,具有很好的開發(fā)前景。且蠶蛹甲殼素(殼聚糖)有優(yōu)于蝦、蟹甲殼素(殼聚糖)的一些特性,因此可通過對蠶蛹殼聚糖的深度開發(fā),進一步擴大在醫(yī)用、食品、農業(yè)、紡織、環(huán)境等領域的應用。
發(fā)明內容
為了解決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一種蠶蛹殼聚糖的制備工藝,以充分利用蠶蛹資源,擴大蠶蛹的利用范圍。
一種蠶蛹殼聚糖的制備工藝,包括如下步驟:
(1)脫蛋白質:5%的氫氧化鈉溶液,溫度為85℃,浸泡原料4h脫蛋白質;
(2)脫無機鹽:3%的鹽酸,浸泡溫度30℃,浸泡時間18h脫無機鹽;
(3)脫色:5%~30%的雙氧水,調pH=9~13,浴比1∶40,水浴溫度70℃~100℃,處理1~4h脫色;
(4)脫乙酰基:40%的氫氧化鈉溶液,處理溫度90℃,每四個小時換一次堿液,共換三次堿液,處理時間12h。
進一步地,所述原料為繅絲后蠶蛹經提取蛋白質和蛹油后剩余的殘渣,并經除雜烘干;
進一步地,所述脫色條件是:20%的雙氧水,調pH=11,浴比1∶40,水浴溫度80℃,處理2h脫色。
本發(fā)明具有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工藝對傳統(tǒng)蠶蛹殼聚糖的制備工藝進行了優(yōu)化,先采用氫氧化鈉溶液脫蛋白質,再用價格較低的鹽酸去除無機鹽,確定了制備甲殼素的最佳工藝流程,不僅有效節(jié)約了經濟成本,而且不破壞其產品的分子結構。以上工藝制備的甲殼素為白色片狀粉狀固體,脫乙酰度達到94.9%,為純度很高的殼聚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進一步理解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下面通過具體的實施例來說明本發(fā)明的功效。
實施例一:
一種蠶蛹殼聚糖的制備工藝,包括如下步驟:
(1)脫蛋白質:5%的氫氧化鈉溶液,溫度為85℃,浸泡原料4h脫蛋白質;
原料是繅絲后蠶蛹經提取蛋白質和蛹油后剩余的殘渣,主要為蛹皮,并經除雜烘干;
(2)脫無機鹽:3%的鹽酸,浸泡溫度30℃,浸泡時間18h脫無機鹽;
(3)脫色:20%的雙氧水,調pH=11,浴比1∶40,水浴溫度80℃,處理12h脫色;
(4)脫乙酰基:40%的氫氧化鈉溶液,處理溫度90℃,每四個小時換一次堿液,共換三次堿液,處理時間12h。
實施例二:
一種蠶蛹殼聚糖的制備工藝,包括如下步驟:
(1)脫蛋白質:5%的氫氧化鈉溶液,溫度為85℃,浸泡原料4h脫蛋白質;
原料為繅絲后蠶蛹經提取蛋白質和蛹油后剩余的殘渣,主要為蛹皮,并經除雜烘干;
(2)脫無機鹽:3%的鹽酸,浸泡溫度30℃,浸泡時間18h脫無機鹽;
(3)脫色:5%的雙氧水,調pH=13,浴比1∶40,水浴溫度100℃,處理4h脫色;
(4)脫乙酰基:40%的氫氧化鈉溶液,處理溫度90℃,每四個小時換一次堿液,共換三次堿液,處理時間12h。
實施例三:
一種蠶蛹殼聚糖的制備工藝,包括如下步驟:
(1)脫蛋白質:5%的氫氧化鈉溶液,溫度為85℃,浸泡原料4h脫蛋白質;
原料為繅絲后蠶蛹經提取蛋白質和蛹油后剩余的殘渣,主要為蛹皮,并經除雜烘干;
(2)脫無機鹽:3%的鹽酸,浸泡溫度30℃,浸泡時間18h脫無機鹽;
(3)脫色:30%的雙氧水,調pH=9,浴比1∶40,水浴溫度70℃,處理1h脫色;
(4)脫乙酰基:40%的氫氧化鈉溶液,處理溫度90℃,每四個小時換一次堿液,共換三次堿液,處理時間12h。
綜上所述,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fā)明而并非限制本發(fā)明所描述的技術方案;因此,盡管本說明書參照上述的各個實施例對本發(fā)明已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但是,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仍然可以對本發(fā)明進行修改或等同替換;而一切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的技術方案及其改進,其均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范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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