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行車記錄裝置及其記錄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1310402951.7 | 申請日: | 2013-09-0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424672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3-18 |
| 發明(設計)人: | 林均燁 | 申請(專利權)人: | 關隆股份有限公司;林均燁 |
| 主分類號: | G07C5/08 | 分類號: | G07C5/08 |
| 代理公司: | 中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021 | 代理人: | 湯保平 |
| 地址: | 中國臺***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行車 記錄 裝置 及其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系與行車安全有關,更詳而言之是指一種行車記錄系統及其記錄方法。
背景技術
隨著汽車工業的發達,越來越多的汽車在路上行駛,但同時亦也造成越來越多交通事故的意外發生。為了確保行車安全與厘清交通意外的責任,越來越多汽車上裝設有行車記錄裝置,藉以將行駛時的影像記錄下來。
習用的行車記錄裝置將擷取的影像,轉換成數字檔案儲存后,通常是儲存于記憶卡中,所以當行車記錄裝置記錄到交通意外片段時,則須另行將記憶卡取出,才可將其內部所儲存的檔案交予警方。但對于忙碌的使用者而言,若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當下,未能即刻地將檔案交出,再經過一段時間后,使用者可能就逐漸淡忘,進而喪失原先行車記錄的美意。
另外,習用的行車記錄裝置所儲存的每個檔案大多記錄有30分鐘以上的影像,但實際上,有記錄到交通意外的片段可能只有幾分鐘或幾秒鐘而已。如此一來,即使使用者將檔案交予警方,警方仍須于長時間記錄的影像中,尋找其中那關鍵的幾分鐘或幾秒中的片段,進而降低警方處理的速度與效率。
是以,由上述說明可得知,習用行車記錄裝置的設計仍未臻完善,且尚有待改進的處。
發明內容
有鑒于此,本發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行車記錄裝置及其記錄方法可將重要片段的影像另存成一檔案,并可即刻地將該檔案以無線傳輸的方式輸出,達到實時通報的目的。
緣以達成上述目的,本發明所提供行車記錄裝置包含有一攝影模塊、一儲存模塊、一觸發器、一處理電路以及一無線傳輸模塊;其中,該攝影模塊用以持續擷取影像并轉換成一第一圖像檔案;該儲存模塊與該攝影模塊電性連接,用以儲存該第一圖像檔案;該觸發器用以產生一觸發信號;該處理電路與該觸發器以及該儲存模塊電性連接,用以接收該觸發信號,并將該第一圖像檔案儲存的影像中,于接收到該觸發信號時一預定時間內的影像,另存成一第二圖像檔案于該儲存模塊中;該無線傳輸模塊,與該處理電路以及該儲存模塊電性連接,用以當該處理電路將該第二圖像檔案另存于該儲存裝置后,自動將該第二圖像檔案以無線信號傳輸的方式傳輸予至少一遠程儲存裝置儲存。
依據上述構思,該觸發器具有一啟動按鈕與該處理電路電性連接,該啟動按鈕被按壓時,該觸發器送出該觸發信號予該處理電路。
依據上述構思,該觸發器具有一重力傳感器(G-sensor)與該處理電路電性連接,當該重力傳感器測得瞬間的重力值大于一預定重力值時,該觸發器則送出該觸發信號予該處理電路。
依據上述構思,該觸發器送出該觸發信號予該處理電路時,該處理電路更控制該無線傳輸模塊同時送出一警報信息用以告知該遠程儲存裝置,裝載有該行車記錄裝置的車輛受到碰撞或追撞。
依據上述構思,該觸發器具有一觸碰屏幕與該處理電路電性連接,且該觸碰屏幕上顯示有一預定形狀的圖式,當該觸碰屏幕上的該圖標被碰觸時,該觸發器則送出該觸發信號予該處理電路。
依據上述構思,該無線傳輸模塊是以Bluetooth、Wi-Fi、3G、LTE或WiMAX等符合無線傳輸通訊協議的技術傳輸該第二圖像檔案。
依據上述構思,該行車記錄裝置還包含有一定時器與該處理電路電性連接,用以產生一當下的時間信息,并與該第二圖像檔案同時傳輸至該遠程儲存裝置。
依據上述構思,該行車記錄裝置還包含有一全球定位(GPS)模塊與該處理電路電性連接,用以產生該行車記錄裝置所在位置的一位置信息,并與該第二圖像檔案同時傳輸至該遠程儲存裝置。
依據上述構思,該處理電路是將該第一圖像檔案儲存的影像中,于該預定時間之前至接收到該觸發信號時的影像另存成該第二圖像檔案。
依據上述構思,該第二圖像檔案為只讀檔。
依據上述構思,本發明更提供有該行車記錄裝置的記錄方法,包含有下列步驟:
A.設定一用以與至少一遠程儲存裝置聯機的聯機信息;
B.持續擷取影像,并將所擷取的影像轉換成一第一圖像檔案儲存;
C.偵測是否滿足一觸發條件;
若是,則將該第一圖像檔案儲存的影像中,于滿足該觸發信號時一預定時間內的影像,另存成一第二圖像檔案;
D.依據步驟A所設定的該聯機信息,自動與該遠程儲存裝置聯機,并無線傳輸該第二圖像檔案至該遠程儲存裝置。
依據上述構思,于步驟C中,所述的觸發條件,是指該啟動按鈕被按壓。
依據上述構思,于步驟C中,所述的觸發條件,是指該觸碰屏幕上所顯示具有預定形狀的圖式被觸碰。
該專利技術資料僅供研究查看技術是否侵權等信息,商用須獲得專利權人授權。該專利全部權利屬于關隆股份有限公司;林均燁,未經關隆股份有限公司;林均燁許可,擅自商用是侵權行為。如果您想購買此專利、獲得商業授權和技術合作,請聯系【客服】
本文鏈接:http://www.szxzyx.cn/pat/books/201310402951.7/2.html,轉載請聲明來源鉆瓜專利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