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聚酰胺模塑復合物及其應用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378756.5 | 申請日: | 2013-08-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665853B | 公開(公告)日: | 2017-04-12 |
| 發明(設計)人: | 馬克·弗萊格哈爾;喬治·施特佩爾曼;菲利普·哈德;尼古拉·朗伯 | 申請(專利權)人: | EMS專利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8L77/06 | 分類號: | C08L77/06;C08L77/02;C08L77/00;C08K7/14 |
| 代理公司: | 北京柏杉松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11413 | 代理人: | 王春偉,劉繼富 |
| 地址: | 瑞士***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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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聚酰胺 復合物 及其 應用 | ||
1.一種熱塑性模塑復合物,其由以下組成:
(A)20-88重量%的熱塑性合成物;
(B)10-70重量%的纖維狀聚集體;
(B1)10-70重量%的主要由二氧化硅、氧化鋁和氧化鎂組成的玻璃纖維;
(B2)0-20重量%的與所述組分(B1)中的纖維不同的玻璃纖維;
(B3)0-20重量%的另外的纖維狀聚集體,其與所述組分(B1)和(B2)中的纖維不同,不是基于玻璃的,并且選自碳纖維、石墨纖維、芳族聚酰胺纖維、納米管;
(C)2-40重量%的粒狀填充材料;
(D)0-2重量%的添加劑;
其中(A)至(D)之和等于100重量%。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模塑復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組分(B1)的玻璃纖維具有至少5重量%的氧化鎂含量。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模塑復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組分(B1)的玻璃纖維具有最多10重量%,優選最多5重量%的氧化鈣含量。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模塑復合物,其特征在于熱塑性組分(A)由聚酰胺(A1)或聚酰胺的混合物組成,條件是其至多40%,優選至多20%、10%或5%或者3-20%或5-20%可以由不是基于聚酰胺的熱塑性合成物(A2)代替,其中優選的是熱塑性合成物(A2)不是基于聚酰胺的。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模塑復合物,其特征在于組分(A)的比例為25-82重量%,尤其是在30-77重量%的范圍內。
6.根據前述權利要求4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模塑復合物,其特征在于組分(B1)的比例為15-60重量%,尤其是在20-55重量%的范圍內。
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4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模塑復合物,其特征在于組分(C)的比例為3-25重量%,尤其是在3-15重量%的范圍內。
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模塑復合物,其特征在于組分(A)選自聚酰胺,聚碳酸酯,聚苯乙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聚烯烴,聚甲醛,聚酯尤其是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聚砜尤其是PSU、PESU、PPSU型,聚苯醚,聚苯砜,聚亞苯基氧,液晶聚合物,聚醚酮,聚醚醚酮,聚酰亞胺,聚酰胺-酰亞胺,聚酯酰亞胺,聚醚酰胺,聚酯酰胺,聚醚酯酰胺,聚氨酯尤其是TPU、PUR型,聚硅氧烷,聚丙烯酸酯,聚丙烯酸甲酯以及基于這樣的體系的復合物或共聚物,進一步優選具有一種或幾種抗沖擊性改性劑,
和/或在于組分(B2)的比例在0-10重量%的范圍內,優選在0-5重量%的范圍內,所述組分(B2)優選選自E-玻璃纖維、A-玻璃纖維、C-玻璃纖維、D-玻璃纖維、玄武巖纖維及其復合物,各自具有圓形或非圓形橫截表面,其中特別優選只包含組分(B1)。
9.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模塑復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組分(B1)的玻璃纖維是基于三元體系二氧化硅-氧化鋁-氧化鎂或基于四元體系二氧化硅-氧化鋁-氧化鎂-氧化鈣的高強度玻璃纖維,其中它們優選具有以下組成:58-70重量%、優選60-67重量%的二氧化硅(SiO2);15-30重量%、優選20-28重量%的氧化鋁(Al2O3);5-15重量%、優選7-12重量%的氧化鎂(MgO);0-10重量%、優選0-9重量%的氧化鈣(CaO);和0-2重量%、優選0-1.5重量%的其它氧化物,尤其是二氧化鋯(ZrO2)、氧化硼(B2O3)、二氧化鈦(TiO2)或氧化鋰(Li2O)或者這些氧化物的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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