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柵欄組件無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310345336.7 | 申請日: | 2013-08-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452378A | 公開(公告)日: | 2013-12-18 |
| 發(fā)明(設計)人: | 王同文 | 申請(專利權)人: | 浙江元森態(tài)家具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4H17/16 | 分類號: | E04H17/16;E04H17/20 |
| 代理公司: | 杭州華鼎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3217 | 代理人: | 秦曉剛 |
| 地址: | 313113 浙江省湖州市長***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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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柵欄 組件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柵欄組件。
背景技術
以往的柵欄組件一般都是將擋板卡入柵欄立柱的一面凹槽中,組合方式較為單一,且擋板易脫落。
發(fā)明內(nèi)容
本發(fā)明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可有多種變形的、結構更加穩(wěn)固的柵欄組件。
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柵欄組件,包括兩根豎立平行設置的柵欄立柱,兩根柵欄立柱間夾有若干塊擋板層疊組成的面板,所述的兩根柵欄立柱沿軸向開有面對面的凹槽,所述的擋板兩端卡入凹槽,兩根柵欄立柱頂部和底部由頂蓋連接并將頂部和底部的擋板固定。
作為優(yōu)選的,所述的柵欄立柱包括立柱本體及封蓋,所述立柱本體為方柱形,所述立柱本體三個側面均沿軸向設有貫通的凹槽,凹槽內(nèi)側壁兩側面沿軸向?qū)_設有插槽,所述封蓋為橫截面為“U”形的條狀體,封蓋“U”形口部兩側設有插片,所述封蓋與凹槽扣合將凹槽封蓋,插片插入插槽中。
作為優(yōu)選的,所述的立柱本體橫截面為中空網(wǎng)格結構,中心軸線上開有通孔。
作為優(yōu)選的,所述的立柱本體四個邊角為倒圓角。
作為優(yōu)選的,所述的擋板底邊沿軸向設有卡條,頂邊設有與卡條對應的卡槽,當兩塊擋板組裝時,上方擋板的卡條卡入下方擋板的卡槽中,擋板中間設有空心腔。
作為優(yōu)選的,所述的擋板內(nèi)部沿長度方向設有一排矩形框格腔。
作為優(yōu)選的,所述的頂蓋為“U”形框條結構,兩端設有“L”形的卡鉤,卡鉤插入立柱本體的插槽中。
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后,本發(fā)明具有如下優(yōu)點:
與以往的柵欄組件相比,本發(fā)明易組裝,開設三面凹槽以實現(xiàn)多種組合方式,柵欄立柱頂部和底部都帶有頂蓋,可保證柵欄組件長時間使用具有穩(wěn)固的狀態(tài)。
附圖說明
附圖1為本發(fā)明柵欄組件的立體示意圖;
附圖2為本發(fā)明柵欄組件的柵欄立柱立體示意圖;
附圖3為本發(fā)明柵欄組件的立柱本體立體示意圖;
附圖4為本發(fā)明柵欄組件的立柱本體俯視示意圖;
附圖5為本發(fā)明柵欄組件的封蓋立體示意圖;
附圖6為本發(fā)明柵欄組件的擋板立體示意圖;
附圖7為本發(fā)明柵欄組件的擋板側視示意圖;
附圖8為本發(fā)明柵欄組件的頂蓋立體示意圖;
圖中所示,1、立柱本體,10、凹槽,100、柵欄立柱,11、插槽,2、封蓋,20、插片,3、擋板,30、卡條,31、空心腔,32、卡槽,4、頂蓋,40、卡鉤。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說明:
如圖1至圖8所示,本實施例的柵欄組件,包括兩根豎立平行設置的柵欄立柱100,兩根柵欄立柱100間夾有若干塊擋板3層疊組成的面板,兩根柵欄立柱100沿軸向開有面對面的凹槽10,所述的擋板3兩端卡入凹槽10,兩根柵欄立柱100頂部和底部由頂蓋4連接并將頂部和底部的擋板3固定。柵欄立柱100包括立柱本體1及封蓋2,所述立柱本體1為方柱形,所述立柱本體1三個側面均沿軸向設有貫通的凹槽10,凹槽10內(nèi)側壁兩側面沿軸向?qū)_設有插槽11,所述封蓋2為橫截面為“U”形的條狀體,封蓋2“U”形口部兩側設有插片20,所述封蓋2與凹槽10扣合將凹槽10封蓋,插片20插入插槽11中,立柱本體1橫截面為中空網(wǎng)格結構,中心軸線上開有通孔,立柱本體1四個邊角為倒圓角。所述的擋板3底邊沿軸向設有卡條30,頂邊設有與卡條30對應的卡槽32,擋板3中間還設有空心腔31以提高結構強度,節(jié)省用料。當兩塊擋板3組裝時,上方擋板3的卡條30卡入下方擋板3的卡槽32中,擋板3內(nèi)部沿長度方向設有一排矩形框格腔,頂蓋4為“U”形框條結構,兩端設有“L”形的卡鉤40,卡鉤40插入立柱本體1的插槽11中。柵欄立柱100為鋁合金材料,擋板3可采用復合塑木材料制成以節(jié)省成本。
以上僅就本發(fā)明較佳的實例作了說明,但不能理解為是對權利要求的限制。本發(fā)明不僅局限與以上實例,其具體結構允許有變化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jù)本發(fā)明作出各種改變和變形,只要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均應屬于本發(fā)明所附權利要求所定義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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