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利用竹腔釀造竹酒的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310340836.1 | 申請日: | 2013-08-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342334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2-11 |
| 發明(設計)人: | 戴斯鵬 | 申請(專利權)人: | 戴斯鵬 |
| 主分類號: | C12G3/02 | 分類號: | C12G3/02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350200 福建省長樂市航*** | 國省代碼: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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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利用 釀造 方法 | ||
1.一種利用竹腔釀造竹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
A:以注酒針插入處于生長狀態的竹子的竹腔中,將含酒精飲品以吊掛式注入竹腔,注入時間為24-36小時;所述注酒針為醫療注射用針;所述吊掛式為將含酒精飲品容置在容器中,容器位置高于注酒針位置并與注酒針連接,以重力將含酒精飲品通過注酒針注入竹腔。
B:使注入了含酒精飲品的竹子繼續生長4-6個月,含酒精飲品在竹腔內成為竹酒;
C:裁下內含竹酒的竹腔,將竹腔置入600-800度溫度環境中保持25-50秒消毒。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所述的一種利用竹腔釀造竹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驟A中的處于生長狀態的竹子為當年新生長出地面的竹子。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所述的一種利用竹腔釀造竹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驟A中的所述含酒精飲品為白酒或黃酒。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所述的一種利用竹腔釀造竹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白酒為符合國家標準的一級以上的并且酒精度大于53°的白酒;黃酒為酒精度為33度到38度的黃酒。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所述的一種利用竹腔釀造竹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竹腔與地面距離大于1.5米,小于4米。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所述的一種利用竹腔釀造竹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驟A中,注入含酒精飲品的竹腔數為2-3節。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所述的一種利用竹腔釀造竹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當注入含酒精飲品的竹腔數大于1節時,每次只向1節竹腔內注入含酒精飲品,依次向多節竹腔內注入含酒精飲品。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所述的一種利用竹腔釀造竹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節竹腔中注入的含酒精飲品的量為所需得到的竹酒的量的130%-150%。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所述的一種利用竹腔釀造竹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步驟B中,竹子在注入含酒精飲品后的前15天,每隔3天搖晃竹子一次,需觸發含酒精飲品與天然竹菌曲孢子更好地融合發酵。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所述的一種利用竹腔釀造竹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驟B中,含酒精飲品在竹腔內經窖外窖的復式發酵工藝成為竹酒,窖外窖即窖酒或含酒精飲品以竹腔為窖再次發酵,復式發酵工藝也即經過發酵的酒精飲品在竹腔內再次發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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