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模塊化看臺單元及模塊化組合看臺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330594.8 | 申請日: | 2013-07-3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213727B | 公開(公告)日: | 2017-12-15 |
| 發明(設計)人: | 謝飛龍;黎澤深;羅超軍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東新會中集特種運輸設備有限公司;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集集團集裝箱控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4H3/12 | 分類號: | E04H3/12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隆天聯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44232 | 代理人: | 劉抗美,金云嵋 |
| 地址: | 529144 廣東***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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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模塊化 看臺 單元 組合 | ||
1.一種模塊化組合看臺,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包括:一底架、多層設置在所述底架上的臺階以及設置在所述臺階上的座椅,所述底架的底面設置有角件,所述底架后側的兩端分別向上設置一角柱,所述角柱的頂端設置有用以連接柱狀物件的連接端,所述角柱的高度小于標準集裝箱高度的一半;
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包括:一底架、多層設置在所述底架上的臺階以及設置在所述臺階上的座椅,所述底架的四角位置分別設置一角柱,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各角柱的底端均向下超出所述底架的底面,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各角柱的底端分別設置有用以連接柱狀物件的連接端;
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后側的兩根角柱底端的連接端可與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后側的兩根角柱頂端的連接端匹配對接。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模塊化組合看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排布在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后方,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的最低層臺階的踩踏面高于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的最高層臺階的踩踏面。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模塊化組合看臺,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塊化組合看臺還包括一對分別可拆卸連接在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底部縱向兩端的活動支撐架,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排布在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前方,所述活動支撐架用于支撐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位于所述活動支撐架上方的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的最低層臺階的踩踏面高于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的最高層臺階的踩踏面。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模塊化組合看臺,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動支撐架包括:兩支撐柱和連接在兩支撐柱之間的至少兩橫梁,各支撐柱的頂部分別設置有用以配接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上的角件的連接接口,各支撐柱的底部兩側分別連接一個可相對于所述支撐柱轉動的三角架。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模塊化組合看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和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的最低層臺階的前側均設置有護欄。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模塊化組合看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和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各臺階均沿著底架的縱向延伸并沿底架的橫向由前至后逐層增高,各臺階的縱向兩端均設置有供觀眾行走的通道。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模塊化組合看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和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各臺階的踩踏面均平行于底架,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和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的總臺階層數均為三層,每層臺階上設置有一排座椅。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模塊化組合看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底架前側兩端的角柱的頂端均不高于最低層臺階的踩踏面。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模塊化組合看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前側的兩角柱頂面與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后側兩角柱的連接端頂面平齊。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模塊化組合看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底架前側的兩角件上設置一第一配接柱,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底架前側的兩角柱頂端分別設置一第二配接柱,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的底架后側的兩角柱頂端分別設置一第三配接柱,所述第一配接柱、所述第二配接柱以及所述第三配接柱均可拆卸或折疊,所述第一配接柱與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底架后側的角柱等高,且所述第一配接柱的頂部設置有用以連接柱狀物件的連接端;所述第二配接柱和所述第三配接柱的頂端均設置有角件;
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通過其上的角柱堆疊在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后側角柱和第一配接柱的上方,且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后側的角柱與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后側的角柱之間通過各自的連接端對接,所述第二模塊化看臺單元的前側角柱與所述第一模塊化看臺單元前側的第一配接柱之間也通過各自的連接端對接。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模塊化組合看臺,其特征在于,堆疊后的兩個模塊化看臺單元的總高等于一個標準集裝箱的高度。
12.如權利要求1、8或10所述的模塊化組合看臺,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端為角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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