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1310298134.1 | 申請日: | 2013-07-1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538035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1-29 |
| 發明(設計)人: | U·博內;J·蓋爾林 | 申請(專利權)人: | 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5F5/00 | 分類號: | B25F5/00;B25D17/00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侯鳴慧 |
| 地址: | 德國斯***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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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手持 工具機 裝置 | ||
1.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包括:一個沖擊機構單元(10);一個驅動單元(12),該驅動單元具有一個從動軸線(14),該從動軸線相對于沖擊機構單元(10)的驅動軸線(16)錯開地設置;和一個傳動單元(18),該傳動單元具有至少兩個開關位置并且具有一個驅動軸線(20),該驅動軸線對應于驅動單元(12)的從動軸線(14),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單元(18)在一個加工方向(22)上至少基本上設置在驅動單元(12)和沖擊機構單元(10)之間。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單元(18)具有至少一個行星齒輪傳動裝置。
3.根據以上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單元(18)包括至少一個傳動元件(24),它至少基本上在加工方向(22)上可移動地被支承。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元件(24)由一個齒圈(26)構成。
5.至少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傳動元件(24)在第一開關位置中至少基本上不可相對轉動地被支承并且在至少一個另外的開關位置中可旋轉地被支承。
6.根據以上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其特征在于,設有至少一個耦合單元(28),該耦合單元至少基本上被設置用于使沖擊機構單元(10)與傳動單元(18)可拆卸地耦合。
7.具有根據以上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的手持式工具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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