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動汽車的電機測試工裝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296764.5 | 申請日: | 2013-07-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364121A | 公開(公告)日: | 2013-10-23 |
| 發明(設計)人: | 曾慧平;吳旭峰;金啟前;由毅;吳成明;馮擎峰 | 申請(專利權)人: | 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1L3/24 | 分類號: | G01L3/24;G01M17/007 |
| 代理公司: | 上海波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1264 | 代理人: | 蔡光仟 |
| 地址: | 311228 浙江省杭州***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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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動汽車 電機 測試 工裝 | ||
1.一種電動汽車的電機測試工裝(100),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2)、支承座(3)、轉接板(4)、軸承箱(1)和轉子安裝軸(5);所述支承座(3)安裝在所述底座(2)上;所述轉接板(4)可拆卸地安裝在所述支承座(3)上;所述軸承箱(1)安裝在所述轉接板(4)上;所述轉子安裝軸(5)安裝在所述軸承箱(1)中;所述支承座(3)上設有第一安裝孔(31),所述轉接板(4)上設有第二安裝孔(42),所述第一安裝孔(31)與所述第二安裝孔(42)對應設置,所述第一安裝孔(31)與所述第二安裝孔(42)中至少其中之一設置為可上下調節安裝位置的調節孔。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汽車的電機測試工裝(100),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裝孔(31)為調節孔,或者所述第二安裝孔(42)為調節孔,或者所述第一安裝孔(31)與所述第二安裝孔(42)均為調節孔。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動汽車的電機測試工裝(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調節孔的延伸方向為沿著垂直方向。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動汽車的電機測試工裝(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調節孔為腰形孔或長條孔。
5.如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電動汽車的電機測試工裝(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轉接板(4)通過連接件安裝在所述支承座(3)上,所述連接件穿過所述第二安裝孔(42)與所述第一安裝孔(31),所述連接件可沿著所述調節孔移動。
6.如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電動汽車的電機測試工裝(100),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測試工裝(100)還包括軸承(6),所述轉子安裝軸(5)通過所述軸承(6)安裝在所述軸承箱(1)中。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動汽車的電機測試工裝(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軸承(6)包括間隔設置在所述軸承箱(1)內的兩組軸承(6);所述轉子安裝軸(5)通過間隔設置的兩組軸承(6)安裝在所述軸承箱(1)中,且所述轉子安裝軸(5)的一端穿過所述軸承箱(1)并延伸到所述軸承箱(1)的外側用于與測試設備連接;所述轉子安裝軸(5)的另一端穿過所述轉接板(4)后用于與被測電機的轉子連接。
8.如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電動汽車的電機測試工裝(100),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座(3)垂直地安裝在所述底座(2)上,所述轉接板(4)與所述支承座(3)相互平行。
9.如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電動汽車的電機測試工裝(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軸承箱(1)安裝在轉接板(4)的一側并位于所述底座(2)和所述支承座(3)的上方。
10.如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電動汽車的電機測試工裝(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軸承箱(1)包括板體(12)和箱體(14),所述板體(12)靠近所述轉接板(4)并安裝在所述轉接板(4)上,所述箱體(14)連接在所述板體(12)上,所述箱體(14)的延伸方向垂直于所述板體(12)和所述轉接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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