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手持式工具機在審
| 申請號: | 201310283337.3 | 申請日: | 2013-07-0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538032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1-29 |
| 發明(設計)人: | A·維德納;M·哈特曼 | 申請(專利權)人: | 喜利得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5D11/04 | 分類號: | B25D11/04;B23B45/16;B25D11/06;B25D17/06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11038 | 代理人: | 沈英瑩 |
| 地址: | 列支敦*** | 國省代碼: | 列支敦士登;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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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手持 工具機 | ||
1.手持式工具機(1),所述手持式工具機包括工具容納部(2)、馬達(5)、氣動的沖擊機構(6),所述沖擊機構具有由馬達(5)沿工作軸線(10)驅動的激振器(12)和經由空氣彈簧(15)與激振器(12)耦聯的沖擊器(13)和沿沖擊方向(11)在沖擊器(13)與工具容納部(2)之間設置的中間沖擊器(16),并且所述手持式工具機包括導向裝置(25),在所述導向裝置中引導中間沖擊器(16),其中導向裝置(25)具有第一滑動面(27)和相對第一滑動面(27)沿沖擊方向(11)錯移設置的第二滑動面(29),所述第一滑動面引導中間沖擊器(16)的第一區段(21),所述第二滑動面引導中間沖擊器(16)的第二區段(22),并且其中,中間沖擊器(16)的第一區段(21)的徑向尺寸(30)大于中間沖擊器(16)的第二區段(22)的徑向尺寸(31)。
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間沖擊器(16)在導向裝置(25)中在任何位置貼靠在第一滑動面(27)和第二滑動面(29)上。
3.按照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第二滑動面(29)的長度(38)小于第二區段(22)的長度(37)的25%。
4.按照上述權利要求之一項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中間沖擊器(16)的全部沿沖擊方向(11)在第一區段(21)之前設置的區段(20)是不被導向的,至少在中間沖擊器(16)沿沖擊方向(11)貼靠在止擋部(19)上時是如此。
5.按照上述權利要求之一項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第一滑動面(27)平行于工作軸線(10)或者成一小于5°的角度沿沖擊方向(11)遠離工作軸線(10)。
6.按照上述權利要求之一項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第一滑動面(27)和第二滑動面(29)是一件式的套筒(39)的內表面。
7.按照上述權利要求之一項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在第一滑動面(27)和/或第一區段(21)中設置沿工作軸線(10)延伸的各凹槽(42)。
8.按照上述權利要求之一項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在第二滑動面(29)上設置密封圈(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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