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空氣能制鞋烘干機在審
| 申請號: | 201310282096.0 | 申請日: | 2013-07-0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315455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9-25 |
| 發明(設計)人: | 許雄生 | 申請(專利權)人: | 福建省晉江市中泰鞋材鞋機發展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3D25/20 | 分類號: | A43D25/20 |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億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350 | 代理人: | 湯東鳳 |
| 地址: | 362261 福*** | 國省代碼: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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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空氣 制鞋 烘干機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制鞋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空氣能制鞋烘干機。
背景技術
在制鞋工序中,鞋底與鞋面膠合之前,需在鞋底與鞋面的貼合出涂以粘膠后,經烘鞋機的熱烘箱烘干處理,方能獲得適合的粘膠粘度,目前,大多數制鞋烘干機采用電熱管對鞋子進行加熱烘干,這種烘干方式,熱量由外及里傳遞,烘干速度慢,且處理劑的異味難以很快的除去,嚴重污染環境。且烘干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熱氣,提高周圍環境溫度,尤其在夏天時,室內工作環境較差,可能導致工作人員因溫度過高而中暑。
發明內容
本發明提供一種新型節能、環保的空氣能制鞋烘干機。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空氣能制鞋烘干機,包括烘干機本體、烘干室和烘干系統,所述烘干系統由壓縮機、冷凝器、節流裝置和蒸發器組成,所述烘干室分為上下兩層,烘干室貫穿烘干機本體,所述冷凝器安裝在烘干室頂部,所述壓縮機、冷凝器、節流裝置和蒸發器是相通的,所述蒸發器經由氣管與冷風口連通,所述冷風口設置在烘干機本體的頂部。
進一步地,所述烘干機本體表面設有散熱孔。
進一步地,所述烘干系統中采用的制冷劑為高溫制冷劑。
進一步地,所述烘干機本體在烘干室兩側貫通口設有黑色耐高溫布簾。
進一步地,所述烘干機本體上設有溫度監控裝置。
由上述對本發明結構的描述可知,和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具有如下優點:
1.本發明根據烘干系統中制冷劑的液化和汽化對空氣產生的熱量和冷量的利用來對產品的烘干和對環境的降溫,新型節能、環保,生產過程產生的冷氣可輸送到機臺上每個工作位,改善工作環境。
2.本發明烘干機本體在烘干室兩側貫通口設有黑色耐高溫布簾,防止烘干室內溫度散發掉。
3.本發明烘干機本體上設有溫度監控裝置可以隨時監控烘干室內的溫度,防止室內溫度過高,及時有效的進行警報。
附圖說明
構成本申請的一部分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本發明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構成對本發明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發明空氣能制鞋烘干機的烘干系統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空氣能制鞋烘干機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實施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第一實施例
參考圖1、圖2,空氣能制鞋烘干機,包括烘干機本體1、烘干室2和烘干系統3,烘干機本體1表面設有散熱孔12,所述烘干系統3由壓縮機31、冷凝器32、節流裝置33和蒸發器34組成,所述烘干室2分為上下兩層,烘干室2貫穿烘干機本體1,所述冷凝器32安裝在烘干室2頂部,所述壓縮機31、冷凝器32、節流裝置33和蒸發器34是相通的,所述蒸發器34經由氣管35與冷風口11連通,所述冷風口11設置在烘干機本體1的頂部。
本發明根據空調結構改裝而成,利用烘干系統中制冷劑的液化和汽化對空氣產生的熱量和冷量的利用來對產品的烘干和對環境的降溫,采用的制冷劑為高溫制冷劑,新型節能、環保,產生同樣的熱量所消耗的電量是電熱管加熱的25%,是紅外線加熱的35%,,節省烘干成本,節約能源生產過程產生的冷氣可輸送到機臺上每個工作位,改善工作環境。
第二實施例
參考圖1、圖2,空氣能制鞋烘干機,包括烘干機本體1、烘干室2和烘干系統3,烘干機本體1表面設有散熱12,所述烘干系統3由壓縮機31、冷凝器32、節流裝置33和蒸發器34組成,所述烘干室2分為上下兩層,烘干室2貫穿烘干機本體1,烘干機本體1在烘干室2兩側貫通口設有黑色耐高溫布簾13,能有效防止烘干室2內溫度散發掉,烘干機本體1上設有溫度監控裝置14,可以隨時監控烘干室2內的溫度,防止室內溫度過高,及時有效的進行警報,所述冷凝器32安裝在烘干室2頂部,所述壓縮機31、冷凝器32、節流裝置33和蒸發器34是相通的,所述蒸發器34經由氣管35與冷風口11連通,所述冷風口11設置在烘干機本體1的頂部。
生產過程中,本發明為制鞋生產線提供烘干工序,通過生產線的傳送帶穿過烘干機的烘干室2,烘干室2分為上下兩層,可同時工作,將生產好的鞋送入烘干室2中進行烘干,生產效率高。
以上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本發明可以有各種更改和變化。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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