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多功能水筆無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310277606.5 | 申請日: | 2013-07-0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507492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1-15 |
| 發(fā)明(設計)人: | 徐思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昆山榮傲偉捷貿易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43K27/02 | 分類號: | B43K27/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瑞思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341 | 代理人: | 李濤 |
| 地址: | 215300 江蘇省蘇州市***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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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多功能 水筆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水筆,尤其涉及一種同時具有鉛筆和水筆書寫功能的新型水筆,屬于辦公用品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筆是人類的一大發(fā)明,是供書寫或繪畫的工具。一般筆通過筆尖上帶有顏色的固體或液體(墨水)在紙上或其他固體表面繪制符號或圖畫,也有利用固體筆尖的硬度比書寫表面大的特性在表面刻出符號或圖畫。在古代,中國使用毛筆進行書寫;古希臘、古羅馬則在木板面上涂蠟,然后用鐵棒在蠟面上劃寫;而古代埃及和波斯,曾將蘆葦桿削尖當筆使用;到了中世紀的歐美,則是使用蘆葦筆或鵝毛筆。現今人們普遍使用的是鋼筆和圓珠筆,繪制藝術底稿和畫圖則多用鉛筆。?
現行的水筆只能配備水筆芯,顏色可以是紅色、藍色或黑色等。在人們的書寫過程中,時常會遇到一些不能確定的內容,如果直接使用水筆書寫,涂改不便,且容易降低卷面的整潔性,此時,人們還是習慣使用鉛筆。水筆和鉛筆的同時佩戴容易給人們的出行造成不便,且時常會出現丟失的現象,而兩種筆的交替使用也會影響書寫的效率。?
發(fā)明內容
針對上述需求,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多功能水筆,該水筆結構設計合理,功能獨特,在其桿身內增設的鉛筆機構,使該水筆同時具有鉛筆書寫功能,有效的提高了書寫的效率,為移動辦公的人士提供方便。?
本發(fā)明是一種多功能水筆,該多功能水筆包括筆帽、筆桿和筆芯,所述的筆桿分為左、右兩段桿身,兩部分采用螺紋連接,所述的右桿身內置鉛筆機構,該鉛筆機構主要由護芯管、制動機構、出芯頭以及相關定位元件組成,所述的右桿身的端部設置帽套,用于保護出芯頭。?
在本發(fā)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筆芯為通用水筆筆芯,其芯桿位于筆桿的正中,貫穿筆桿的左桿身直至其右桿身內。?
在本發(fā)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鉛筆機構中的護芯管偏置于筆芯芯桿一側,兩者表面可貼合。?
在本發(fā)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護芯管長度與右桿身長度相近,其內可安置普通鉛筆芯。?
在本發(fā)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制動機構安置在右桿身的端部,出芯頭的內側,該制動機構為自動補償式出芯機構。?
在本發(fā)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帽套內設置橡皮。?
本發(fā)明揭示了一種多功能水筆,該水筆結構設計合理,功能獨特,在其桿身內增設的鉛筆機構,使得水筆同時具有鉛筆書寫功能,滿足了人們的日常書寫需要;同時,該水筆制備工藝簡單,成本適中,使用方便,可有效提高書寫效率,特別適合移動辦公的人士使用。?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對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該多功能水筆包括筆帽、筆桿和筆芯,所述的筆桿分為左、右兩段桿身,兩部分采用螺紋連接,所述的右桿身內置鉛筆機構,該鉛筆機構主要由護芯管、制動機構、出芯頭以及相關定位元件組成,所述的右桿身的端部設置帽套,用于保護出芯頭。?
本發(fā)明中提及的多功能水筆中,筆芯為通用水筆筆芯,其芯桿位于筆桿的正中,貫穿筆桿的左桿身直至其右桿身內,在右桿身內設置了相應的定位塊,確保芯桿在書寫過程中的穩(wěn)定性。?
鉛筆機構中的護芯管偏置于筆芯芯桿一側,兩者表面可貼合;護芯管長度與右桿身長度相近,其內可安置普通鉛筆芯;右桿身的連接端上設置定位塊,用于護芯管的固定。?
制動機構安置在右桿身的端部,出芯頭的內側,該制動機構為自動補償式出芯機構,自動補償鉛芯,進行連續(xù)書寫;帽套內設置橡皮,便于擦除鉛筆字跡。?
本發(fā)明揭示了一種多功能水筆,其特點是:該水筆結構設計合理,功能獨特,在其桿身內增設的鉛筆機構,使得水筆同時具有鉛筆書寫功能,滿足了人們的日常書寫需要;同時,該水筆制備工藝簡單,成本適中,使用方便,可有效提高書寫效率,特別適合移動辦公的人士使用。?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所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不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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