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用的副頭燈單元、副頭燈系統和車輛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153020.8 | 申請日: | 2013-04-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373416B | 公開(公告)日: | 2017-04-26 |
| 發明(設計)人: | 木野康彥;大場純一;小杉誠 | 申請(專利權)人: | 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2J6/02 | 分類號: | B62J6/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尚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322 | 代理人: | 龍淳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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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頭燈 單元 系統 | ||
1.一種以傾斜姿勢轉彎的車輛用的副頭燈單元,其特征在于:
所述副頭燈單元具有副頭燈光源,該副頭燈光源用于對車寬方向一側的所述車輛的車寬方向外側且對前方照射光,
所述副頭燈光源的亮度根據所述車輛的傾斜角而變化,
所述副頭燈光源,在所述車輛向所述車寬方向的所述一側傾斜的傾斜角達到了對所述副頭燈光源設定的基準值時以第一亮度點亮,在所述車輛的傾斜角為比所述基準值小的下側值以上且不足所述基準值時,根據所述傾斜角的增加,在比所述第一亮度暗的亮度的范圍,逐漸變亮。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副頭燈單元,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車輛的傾斜角達到了對所述副頭燈光源設定的下側值時,所述副頭燈光源的光照范圍包括水平線上方的空間,
在所述車輛的傾斜角達到了對所述副頭燈光源設定的基準值時,所述副頭燈光源的光照范圍位于水平線下方的空間。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副頭燈單元,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車輛的傾斜角達到對所述副頭燈光源設定的基準值時的所述副頭燈光源的燈光明暗截止線,比所述車輛的傾斜角達到了對所述副頭燈光源設定的下側值時的所述燈光明暗截止線更接近水平。
4.如權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副頭燈單元,其特征在于:
所述副頭燈光源為多個,
對各所述副頭燈光源分別設定所述基準值和所述下側值。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副頭燈單元,其特征在于:
所述副頭燈光源的基準值在所述副頭燈光源中被設定了第二大的基準值的所述副頭燈光源的下側值以下。
6.如權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副頭燈單元,其特征在于:
所述副頭燈光源的光軸被固定,
光軸被固定的所述副頭燈光源,在所述車輛的傾斜角達到了對所述副頭燈光源設定的基準值時以所述第一亮度點亮,在所述車輛傾斜角達到比所述基準值小的下側值至達到所述基準值之間,比所述第一亮度暗地點亮。
7.一種以傾斜姿勢轉彎的車輛用的副頭燈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
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副頭燈單元;
使所述副頭燈光源的亮度根據所述車輛傾斜角而變化的控制部;和
檢測用于獲得所述車輛的傾斜角的變量的檢測部,
所述控制部,在所述車輛向所述車寬方向的所述一側傾斜的傾斜角達到了對所述副頭燈光源設定的所述基準值時,使所述副頭燈光源以所述第一亮度點亮,在所述車輛的傾斜角達到比所述基準值小的下側值至達到所述基準值之間,使所述副頭燈光源比所述第一亮度暗地點亮。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副頭燈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副頭燈系統具備檢測從所述車輛所具有的蓄電池向所述副頭燈光源供給的供給電壓值的電壓檢測器,
所述控制部進行:
對由所述電壓檢測器檢測到的供給電壓值與所述蓄電池的基準電壓值進行對比的對比處理;和
根據所述對比的結果,調整根據所述車輛的傾斜角而變化的所述副頭燈光源的亮度的調整處理。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副頭燈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
在所述車輛的傾斜角處于所述下側值以上且不到所述基準值的范圍內時進行所述調整處理,在所述車輛傾斜角處于所述范圍外時不進行所述調整處理。
10.一種以傾斜姿勢轉彎的車輛,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輛具備權利要求7~9中任一項所述的副頭燈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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