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照明控制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1310103885.3 | 申請日: | 2013-03-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634978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3-12 |
| 發明(設計)人: | 西垣英則;高橋健治;高橋洵子;河野仁志;神代真一 | 申請(專利權)人: | 東芝照明技術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5B37/02 | 分類號: | H05B37/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05 | 代理人: | 臧建明 |
| 地址: | 日本神奈川縣橫***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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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照明 控制系統 | ||
1.一種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個照明器具,設置在照明區域中;
照明控制裝置,構成為可控制所述照明器具;以及
接入點,根據自己的設置位置而發送不同的照明區域的布局圖。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入點受理來自移動終端機的信息請求,并且根據所述信息請求而對所述移動終端機發送所述布局圖。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布局圖設定有至少分配有一臺所述照明器具的分割區域,并且可針對所述分割區域的每一個而以利用所述移動終端機控制所述照明器具的方式而設定。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控制裝置還包括存儲部,當所述照明控制裝置接收到用以識別所述移動終端機的識別信息與設定為可控制規定的分割區域的請求信號時,所述存儲部是將所述識別信息與所述規定的分割區域作為可控制的對應關系而存儲。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控制裝置在從所述移動終端機接收到控制信號的情形時,只要所述控制信號中所包含的所述移動終端機的識別信息與控制對象分割區域,作為具有可控制的對應關系的識別信息與分割區域而存儲于所述存儲部中,則進行基于所述控制信號的控制。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控制裝置所具有的所述存儲部是將用以識別一個或多個所述移動終端機的所述識別信息與所述分割區域建立關聯而加以存儲。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入點一起發送所述布局圖與已設定信息,所述已設定信息表示與所述識別信息建立關聯而加以存儲的分割區域。
8.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控制系統構成為可通過所述移動終端機確認所設定的任意的所述分割區域中的照明器具的電力數據。
9.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可比較每個所述分割區域的照明器具的電力數據。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控制裝置在所述電力數據低于規定的基準值的情形時,對所述移動終端機發出通知。
11.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控制系統具有管理所述照明器具以外的電力數據的數據服務器,在所述電力數據超過固定基準的情形時,限制利用所述移動終端機進行的照明控制。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控制系統具有管理所述照明器具以外的電力數據的數據服務器,在所述電力數據超過固定基準的情形時,對移動終端機發出通知。
1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控制裝置從所述移動終端機受理所述布局圖上的規定地點的目標照度的設定。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控制裝置接收所述規定地點的測定照度,所述規定地點的測定照度是通過所述移動終端機所具有的照度傳感器而檢測出,且所述照明控制裝置對所述多個照明器具中的所述規定地點附近的照明器具進行反饋控制,并將所述規定地點的測定照度設為所述目標照度。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照明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控制裝置在接收到通過所述移動終端機所具有的照度傳感器而檢測出的所述規定地點的測定照度時,開始所述照明器具的反饋控制,而在規定時間內未接收到所述測定照度時停止所述照明器具的反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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