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固定柔性材料的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069475.1 | 申請日: | 2013-03-0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15053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5-22 |
| 發明(設計)人: | 戴初發;程先濤;毛小柯;夏淑梅;張文理 | 申請(專利權)人: | 寧波市陽光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16B35/06 | 分類號: | F16B35/06 |
| 代理公司: | 寧波市鄞州甬致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3228 | 代理人: | 李迎春 |
| 地址: | 315175 浙江***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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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固定 柔性 材料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固定裝置,具體是指一種用于固定柔性材料的裝置。?
背景技術
柔性材料一般指布料、膠體材料、毛料等,現有技術針對柔性材料的固定一般采用螺釘和螺孔的配合,從而達到固定的效果;例如汽車內毛毯的固定方式是先將毛毯下方的鋼板上打有孔、可以是通孔或者螺孔,再將螺釘穿過毛毯擰入螺孔,這樣的固定方式雖然可以將毛毯固定緊但是同時也存在以下問題:螺釘與毛毯等柔性材料接觸面積較小,使得壓強較大,當柔性材料收到扯拽時,容易在螺釘固定處被撕裂而損壞,同時想要對這些柔性材料進行清洗時需要取下螺釘,安裝時需要再次將螺釘裝進螺孔,多次安裝時容易出現滑絲,對安裝造成比較大的困難,同時多個柔性材料固定在一起時,螺釘和螺孔之間也會出現不能擰的太緊的情況,在出現震動和扯動時也會出現螺釘松動的情況。?
發明內容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可以使柔性材料受力時不易損壞且固定柔性材料時效果較好不會出現滑絲、脫落等現象的用于固定柔性材料的裝置。?
本實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用于固定柔性材料的裝置,它包括用于將裝置本身安裝在物體上的螺釘,所述的螺釘上設有用于固定柔性材料的第一固定片;所述的第一固定片與螺釘固定連接,它還包括用于固定柔性材料的第二固定片,所述的第二固定片與螺釘的上部相連接。?
根據上述方案可以看出本發明具有如下優點:由于螺釘上設有第一固定片,使得第一固定片可以固定毛料等柔性材料,由于第一固定片與柔性材料的接觸面較大使得壓強較小,使得柔性材料受力時不會出現被扯壞撕裂。?
作為改進,所述的第二固定片與螺釘的上部相連接是指第二固定片與螺釘的上部緊配合,緊配合的連接方式使得安裝方便的同時連接牢固。?
作為改進,所述的緊配合是指螺釘的上部設有用于固定第二固定片的導向漲緊結構,所述的導向漲緊結構是為上部半徑窄、中部半徑寬和下部窄的螺釘的頭部構成;這樣的漲緊結構不需要額外的設計,僅僅從形狀上的配合就可以達到第二固定片的位置被限定,同時在有多個柔性材料固定在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之間時,第二固定片也可以保持始終在螺釘上壓住柔性材料。?
作為改進,所述的用于固定柔性材料的裝置還包括第三固定片,所述的第三固定片同時與第二固定片和螺釘的上端部相連接;這樣的結構可以使得第三固定片的固定的受力點是螺釘和第二固定片,可以使得固定效果更好。?
作為改進,所述的第三固定片同時與第二固定片和螺釘相連接是指第三固定片與螺釘緊配合,同時與第二固定片卡接;卡接的方式結構簡單而且固定效果較為理想。?
作為改進,所述的第一固定片、第二固定片和第三固定片均為圓形;增加了接觸面,可以使得柔性材料的固定效果較好。?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中固定柔性材料的卡扣的結構圖。?
圖2為本發明中固定柔性材料的卡扣的剖視圖。?
圖中所示:1、螺釘;2、第一固定片;3、第二固定片;4、導向漲緊機構;5、螺釘的頭部;6、第三固定片。?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1和附圖2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一種用于固定柔性材料的裝置,它包括用于將裝置本身安裝在物體上的螺釘1,所述的螺釘1上設有用于固定柔性材料的第一固定片2;所述的第一固定片2與螺釘1固定連接,它還包括用于固定柔性材料的第二固定片3,所述的第二固定片3與螺釘1的上部相連接;所述的第二固定片3與螺釘1的上部相連接是指第二固定片3與螺釘1的上部緊配合;所述的緊配合是指螺釘1的上部設有用于固定第二固定片3的導向漲緊結構4,所述的導向漲緊結構4是為上部半徑窄、中部半徑寬和下部窄的螺釘1的頭部5構成;所述的用于固定柔性材料的裝置還包括第三固定片6,所述的第三固定片6同時與第二固定片3和螺釘1的上端部相連接;所述的第三固定片6同時與第二固定片3和螺釘1相連接是指第三固定片6與螺釘1緊配合,同時與第二固定片3卡接;所述的第三固定片5上設有空腔,且所述的空腔大小與螺釘1的螺釘的頭部5大小相同;所述的第一固定片2、第二固定片3和第三固定片6均為圓形。?
該描述沒有限制性,圖中所示的也只是本發明的實施方式之一,實際的結構并不局限于此。總而言之如果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受其啟示,在不脫離本發明創造宗旨的情況下,不經創造性的設計出與該技術方案相似的結構方式及實施例,均應屬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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