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脫硫器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054421.8 | 申請日: | 2013-02-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11164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5-22 |
| 發明(設計)人: | 林科;張旭之;李廷均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01D53/52 | 分類號: | B01D53/52;B01D53/78;B01D53/80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50 | 代理人: | 張建綱 |
| 地址: | 100080 北京市海***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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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脫硫 | ||
1.一種脫硫器,所述脫硫器沿橫向方向依次連接設置有緩沖區、前端收斂區與后端擴散區,在所述緩沖區設置有進氣口和用于噴射脫硫液或者脫硫漿液的液體噴嘴,在所述后端擴散區設置有出氣口;其中,所述前端收斂區為沿氣體流動方向逐漸收縮的筒體,所述前端收斂區的收縮比為1:5-1:2;所述后端擴散區為沿氣體流動方向逐漸擴張的筒體,所述后端擴散區的擴張比為4:1-3:2;
所述前端收斂區與后端擴散區沿橫向方向上的長度之和與所述前端收斂區的最小直徑之比大于或等于10,所述進氣口處的氣體流速為3-5m/s。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脫硫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前端收斂區與后端擴散區之間還設置有中部咽喉區,所述中部咽喉區的最大直徑小于或者等于所述前端收斂區的最小直徑,所述前端收斂區、中部咽喉區與后端擴散區沿橫向方向上的長度之比為3-5:4-6:3-5。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任一所述的脫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液體噴嘴為霧化噴嘴,所述霧化噴嘴靠近所述緩沖區的中心位置設置。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脫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部咽喉區的直徑為0.5-2.5m。
5.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脫硫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緩沖區,所述霧化噴嘴的噴淋方向與所述進氣口的進氣方向相互垂直。
6.根據權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脫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端收斂區與后端擴散區沿橫向方向上的長度之和與所述前端收斂區的最小直徑之比為10-30。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脫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端收斂區與后端擴散區沿橫向方向上的長度之和與所述前端收斂區的最小直徑之比為20。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脫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脫硫漿液為羥基氧化鐵漿液。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脫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羥基氧化鐵漿液的濃度為5-30wt%;所述羥基氧化鐵的顆粒粒徑為5-500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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