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用內燃機的冷卻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054362.4 | 申請日: | 2013-02-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306800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9-18 |
| 發明(設計)人: | 鹽浦勇一郎 | 申請(專利權)人: | 鈴木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F01P7/16 | 分類號: | F01P7/1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 11323 | 代理人: | 權鮮枝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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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內燃機 冷卻 設備 | ||
1.一種車輛用內燃機的冷卻設備,包括:
冷卻劑冷卻裝置,其用于冷卻用來冷卻所述內燃機的冷卻劑;
控制裝置,其用于根據所述內燃機的溫度狀態控制冷卻劑通道;
第一冷卻劑通道,其用于將所述內燃機排放的所述冷卻劑通過所述冷卻劑冷卻裝置回流到所述內燃機;
第二冷卻劑通道,其用于將所述內燃機排放的所述冷卻劑通過車輛附件回流到所述內燃機;
第三冷卻劑通道,其用于將所述內燃機排放的所述冷卻劑回流到所述內燃機,所述第三冷卻劑通道的冷卻能力低于所述第一冷卻劑通道和所述第二冷卻劑通道的冷卻能力;以及
至少一個控制閥,其用于改變所述第一冷卻劑通道、所述第二冷卻劑通道和所述第三冷卻劑通道的冷卻劑流量,
其中所述控制裝置包括:
目標溫度設定裝置,其用于根據所述內燃機的所述溫度狀態設定所述冷卻劑的目標溫度;
反饋控制裝置,其用于控制所述控制閥,使得所述冷卻劑的溫度為所述目標溫度;以及
捷徑控制裝置,其用于控制所述控制閥,使得當所述內燃機處于冷狀態時,所述目標溫度設定裝置將高于在反饋控制期間設定的反饋控制溫度的預熱溫度設定為所述目標溫度,并且所述捷徑控制裝置控制所述控制閥,在所述冷卻劑的溫度達到所述預熱溫度之前保持所述第三冷卻劑通道的冷卻劑流量大于所述第一冷卻劑通道和所述第二冷卻劑通道的所述冷卻劑流量。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用內燃機的冷卻設備,其中所述控制裝置進一步包括:
附件預熱控制裝置,其用于當所述內燃機處于被預熱狀態時通過增大所述第二冷卻劑通道的所述冷卻劑流量來預熱所述車輛附件,以及
冷卻控制裝置,其用于當所述車輛附件已被預熱時通過增大所述第一冷卻劑通道的所述冷卻劑流量來冷卻所述冷卻劑。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用內燃機的冷卻設備,其中所述附件預熱控制裝置控制所述控制閥使所述第三冷卻劑通道保持在打開狀態。
4.根據權利要求2和3中任意一項所述的車輛用內燃機的冷卻設備,其中所述附件預熱控制裝置在所述冷卻劑的溫度達到在所述預熱溫度和所述反饋控制溫度之間設定的中間溫度之前禁止冷卻控制。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輛用內燃機的冷卻設備,其中所述附件預熱控制裝置通過從所述預熱溫度減去根據外部空氣溫度估算出的冷卻溫度來計算所述中間溫度。
6.根據權利要求4和5中任意一項所述的車輛用內燃機的冷卻設備,其中
所述內燃機包括爆震傳感器,所述爆震傳感器檢測所述內燃機中的異常燃燒,并且
當所述爆震傳感器檢測到異常燃燒時,所述附件預熱控制裝置將所述中間溫度設定為高于所述爆震傳感器沒有檢測到所述異常燃燒時的溫度。
7.根據權利要求2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內燃機的冷卻設備,其中當所述車輛附件處于所述被預熱狀態時,所述冷卻控制裝置控制所述控制閥,使得與所述第一冷卻劑通道不同的冷卻劑通道的至少一個保持在打開狀態,并且增大所述第一冷卻劑通道的所述冷卻劑流量。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車輛用內燃機的冷卻設備,其中所述不同的冷卻劑通道是所述第二冷卻劑通道。
9.根據權利要求7和8中任意一項所述的車輛用內燃機的冷卻設備,其中當所述車輛附件處于所述被預熱狀態時,所述冷卻控制裝置控制所述控制閥,使得除了保持在打開狀態的所述不同的冷卻劑通道以外的所述冷卻劑通道的至少一個被關閉。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用內燃機的冷卻設備,其中除了所述不同的冷卻劑通道以外的所述冷卻劑通道是所述第三冷卻劑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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