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結合CD22的人抗體及其用途有效
| 申請號: | 201310052225.7 | 申請日: | 2007-11-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172743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6-26 |
| 發明(設計)人: | D·J·金;A·維特;H·N·勒布朗;R·西奧利斯;A·馬蘇德;M·亞馬那卡;K·D·岑斯;S·R·德威金斯;T·斯普勞爾;C·拉奧-納伊克;D·帕斯莫爾;K·托伊;D·M·塔那馬奇 | 申請(專利權)人: | 梅達雷克斯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7K16/28 | 分類號: | C07K16/28;C12N15/13;C12N15/63;C12N5/09;C12N5/10;C12P21/08;A61K39/395;A61P29/00;A61P37/02;A61P19/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史文靜;黃革生 |
| 地址: | 美國新***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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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結合 cd22 抗體 及其 用途 | ||
1.分離的人單克隆抗體,或其抗原結合部分,其中所述抗體與人CD22相結合并表現出以下特性中的至少一種:
(a)內化進入CD22+細胞;
(b)表現出針對CD22+細胞的抗體依賴性細胞毒作用(ADCC);
(c)促進由B細胞受體(BCR)刺激而誘導的Ramos細胞的細胞死亡;以及
(d)當與細胞毒素相綴合時抑制表達CD22的細胞在體內的生長。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抗體,其中所述抗體表現出特性(a)、(b)、(c)、以及(d)中的至少兩種。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抗體,其中所述抗體表現出特性(a)、(b)、(c)、以及(d)中的三種。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抗體,其中所述抗體表現出特性(a)、(b)、(c)、以及(d)中的全部四種。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抗體,其中所述抗體對Ramos細胞不具有直接的抗增殖作用。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抗體,其中所述抗體在Ramos細胞中不誘導鈣運轉。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抗體,其中所述抗體在Ramos細胞上不介導依賴于補體的細胞毒性(CDC)。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抗體,其中所述抗體以1×10-7M或更小的KD與人CD22相結合。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抗體,其中所述抗體以5×10-8M或更小的KD與人CD22相結合。
10.分離的人單克隆抗體,或其抗原結合部分,其中所述抗體結合被參考抗體識別的在CD22上的表位,其中該參考抗體包括:
(a)重鏈可變區,其包括SEQ?ID?NO:31的氨基酸序列,以及輕鏈可變區,其包括SEQ?ID?NO:35的氨基酸序列;或
(b)重鏈可變區,其包括SEQ?ID?NO:32或61的氨基酸序列,以及輕鏈可變區,其包括SEQ?ID?NO:36的氨基酸序列;或
(c)重鏈可變區,其包括SEQ?ID?NO:33的氨基酸序列,以及輕鏈可變區,其包括SEQ?ID?NO:37或38的氨基酸序列;或
(d)重鏈可變區,其包括SEQ?ID?NO:34的氨基酸序列,以及輕鏈可變區,其包括SEQ?ID?NO:39或40的氨基酸序列;或
(e)重鏈可變區,其包括SEQ?ID?NO:81的氨基酸序列,以及輕鏈可變區,其包括SEQ?ID?NO:84或85的氨基酸序列;或
(f)重鏈可變區,其包括SEQ?ID?NO:82或83的氨基酸序列,以及輕鏈可變區,其包括SEQ?ID?NO:86的氨基酸序列。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抗體,其中所述參考抗體包括包含SEQ?ID?NO:31的氨基酸序列的重鏈可變區,以及包含SEQ?ID?NO:35的氨基酸序列的輕鏈可變區。
12.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抗體,其中所述參考抗體包括包含SEQ?ID?NO:32或SEQ?ID?NO:61的氨基酸序列的重鏈可變區,以及包含SEQ?ID?NO:36的氨基酸序列的輕鏈可變區。
13.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抗體,其中所述參考抗體包括包含SEQ?ID?NO:33的氨基酸序列的重鏈可變區,以及包含SEQ?ID?NO:37或38的氨基酸序列的輕鏈可變區。
14.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抗體,其中所述參考抗體包括包含SEQ?ID?NO:34的氨基酸序列的重鏈可變區,以及包含SEQ?ID?NO:39或40的氨基酸序列的輕鏈可變區。
15.分離的單克隆抗體,或其抗原結合部分,其包括重鏈可變區,該重鏈可變區是人VH7-4.1基因、人VH4-34基因、人VH5-51基因、或人VH1-69基因的產物或衍生于所述基因,其中所述抗體特異地結合人C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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