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除草組合物無效
| 申請號: | 201310040444.3 | 申請日: | 2013-02-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098821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5-15 |
| 發明(設計)人: | 朱剛;劉鵬;冷忠國;陳佛祥;張志偉;王禮文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東中迅農科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01N57/14 | 分類號: | A01N57/14;A01N43/90;A01P13/00 |
| 代理公司: | 東莞市中正知識產權事務所 44231 | 代理人: | 張漢青 |
| 地址: | 516000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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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五氟磺草胺 莎稗磷 除草 組合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水稻田除草劑組合物,是以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為有效成分,用于防除水稻田一年生雜草。
背景技術
化學方法除草是農業上控制雜草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年來,由于一些除草劑品種大面積單獨使用,已經導致很多雜草產生抗藥性。同時,雜草發生時的草相復雜,不僅一年生和多年生雜草混生,草本、藤本和灌木兼有,而且雜草出苗參差不齊,種子,低齡、高齡雜草交錯發生,所以除草劑品種單獨使用時,均會表現出某一方面的缺陷和局限性。
五氟磺草胺為芽后稻田用廣譜除草劑,可有效防除稗草、千金子以及一年生莎草科雜草,并對眾多闊葉雜草有效,持效期長。同時,其亦可防除稻田中抗芐嘧磺隆雜草,且對許多闊葉及莎草科雜草與稗草等具有殘留活性,為目前稻田用除草劑中殺草譜最廣的品種。但是,五氟磺草胺為強乙酰乳酸合成酶抑制劑,藥劑呈現較慢,需一定時間雜草才逐漸死亡。
莎稗磷,屬有機磷類選擇性內吸傳導型除草劑。通過植物的幼芽和地下莖吸收,抑制細胞裂變伸展,使雜草新葉不易抽出,生長停止,最后枯死。對正萌發的雜草效果最好,對已長大的雜草效果較差。雜草受藥后生長停止,葉片深綠,有時脫色,葉片變短而厚,極易折斷,心葉不易抽出,最后整株枯死。能有效防除3葉期內的稗草和莎草科雜草,對水稻安全。適用于水稻田防除一年生禾本科雜草和莎草,如稗草、光頭稗、千金子、碎米莎草、異型莎草、鴨舌草、飄拂草、尖瓣花等。??
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單一使用時,均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
本發明人對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的混配進行了深入研究,在大量的室內配方篩選試驗和大田藥效試驗的基礎上,發現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進行混配,在一定的混配比例范圍內對水稻田雜草表現出明顯的增效作用,經進一步研究,完成了本發明。
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的混配以及應用目前尚無報道。
發明內容
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本發明的目的在于解決上述除草劑實際使用中的不足,提供一種高效、低毒、低成本、速效性好,且持效期長,有利于稻田雜草綜合治理的除草組合物。
本發明的另一目的是提供將該除草組合物應用于防除水稻田一年生雜草。
技術方案: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一種以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為有效成分的除草組合物,五氟磺草胺與莎稗磷的重量份數比為5:1~1:5,優選重量份數比為1:2。
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可按照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的方法,配制成懸浮劑、油懸浮劑、水乳劑、可濕性粉劑、水分散粒劑等適合農業使用的應用劑型。
所述的除草組合物還含有配制農藥制劑所需的農業上可接受的農藥助劑,選自溶劑、乳化劑、潤濕劑、穩定劑、分散劑、滲透劑、增稠劑、消泡劑、防凍劑、崩解劑、粘結劑、填充劑、載體、介質、表面活性劑中的一種或幾種,均為已知物質,是農藥制劑中常用的各種助劑,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有所變化,并無特別限定。
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各種應用劑型的生產工藝均屬現有已知技術,在此不再贅述。
本發明提供的除草組合物,應用于防除水稻田一年生雜草。
本發明提供的除草組合物,通常采用定向噴霧的方法使用,也可以根據需要采用農業上應用的其他使用技術。
本發明提供的除草組合物有如下有益效果。
1、本發明提供的除草組合物,在一定配比范圍內表現出明顯的增效作用,組合物的防治效果比單劑有了明顯提高,降低了農藥的使用劑量,減少了用藥次數,降低了用藥成本,減少了農藥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2、本發明提供的除草組合物,兩種有效成分的組合,擴大了除草譜,一次用藥即可解決各種雜草問題,彌補了單劑使用時的缺陷和局限性。
3、本發明提供的除草組合物,兩種有效成分作用機制各不相同,可以克服長期單一使用容易產生抗性的缺點,延長藥劑的使用壽命,對雜草抗性的綜合治理有著重要意義。
4、本發明提供的除草組合物,藥效發揮迅速,持效期長,使用成本低,使用方便,省時省力,其推廣應用有著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簡潔明了,本發明用以下具體實施例進行說明,但本發明絕非僅限于這些例子。以下所述僅為本發明較好的實施例,僅僅用于描述本發明,不能理解為對本發明的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
在這些實施例中,除另有說明外,所有百分比均為重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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